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18
【字 号】牡政办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担保物权,企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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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政办规〔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规范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
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支持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一)属于重点就业体。在牡丹江市区域内创业(不限定户籍)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网络商户等特殊情况除外)的创业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经办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四)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五)借款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除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其他方面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视同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六)借款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名册上出资人(须是控股大股东)的姓名保持一致;借款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每次仅可选择其中1家申请贷款。
  (七)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作为股东的,个体工商户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签订个人合伙经营协议的,可认定为合伙创业。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一)在牡丹江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执行。
电脑分辨率设置  (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经办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创业者、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支持高消费、高风险、娱乐产业和产业信贷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贷款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招
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上限额度×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项目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结合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措施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个人贷款(含合伙创业)期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经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1/2,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形成,最高加不超过150个基点。经办银行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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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实施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借款人可通过市人社局、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服务窗口或网上申请两种方式,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原件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市人社局审核材料
  1.个人申请材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提供营业执照,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借款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借款人为网络商户的,应在各类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实名制平台注册信息;其他未在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地户籍的提供本市居住证;合伙创业的,还应提供经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在此基础上,按类别查验借款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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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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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证、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转业证等证件;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5)高校在校生: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所在院校提供在校学籍证明;
  (6)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含成人高考、自考学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或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证书可由学信网学历证明等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