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八十问(2013)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上述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促进对外交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至今出入境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1985年出入境人员为4079.6万人次,其中外国人329.6万人次,而2012年出入境人员达4.3亿人次,其中外国人5435万人次,分别增长了9倍和15倍。与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相比,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在诸多方面不够适应,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二、本法的制定过程?
唐艺昕图片
  2003年10月,公安部在应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要求汇报对部分代表议案的意见时,正式提出了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议,得到了外事委的支持。2004年12月,公安部成立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启动了相关立法调研工作。2007年10月,《出境入境管理法(送审稿)》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8年1月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10月16日,国务院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和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
陈晓陈妍希访谈
  三、本法的指导思想?
  本法的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
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四、本法的调整范围?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五、本法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有何规定?
  本法明确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六、为何要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活动日益频繁,出境入境总量不断攀升,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任务大幅增加,管理形势日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出境入境服务水平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出境入
境管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中做到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环节有效衔接,实现管理信息共享是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实现有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推进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法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七、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什么口岸出境入境?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八、本法为何要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谭松韵吴磊
  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个人独有的信息,具有稳定性、永久性、唯一性的独特优势。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电子护照中存储指纹信息,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检查时采集外国人指纹。2005年开始,公安机关在出入境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纹信息,
实现自助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得到了社会积极反响,自愿备案指纹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数量已达400多万。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留存我国公民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不仅有利于强化反恐工作,加强非法出境入境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而且还为自助通关创造了条件,大大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人员往来,推动对外交往和开放。因此,本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九、本法规定的便民利民的新举措主要有哪些?
  本法明确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规定了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为实施人才签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促进引智引资工作;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促进国际航空枢纽港建设和邮轮经济的发展等,将对进一步便利人员国际往来,深化对外开放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5)
  十、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需持什么证件?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其中,护照主要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他旅行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十一、中国公民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哪些手续?
  中国公民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二方面的手续:一是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二是履行规定的手续,例如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履行人证对照、接受必要的询问等。
  十二、哪些情形下中国公民不能出境?
  中国公民有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十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回国定居?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哪些?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诞生石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15)
臭脚  十五、外国人有哪些入境方式?
  外国人入境方式主要包括:持护照和中国签证入境;符合免办签证情形的,持护照入境;符合临时入境情形的,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入境。
  十六、外国人签证种类分为哪四大类?
  外国人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类。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十七、本法为何在普通签证签发事由中新增人才引进?
  本法在普通签证签发事由中新增人才引进是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法律依据。对外国籍人才和对我国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提供签证、居留便利等措施可进一步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推动国家引智引资战略。
  十八、签证包括哪些登记项目?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十九、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真三国无双6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的,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二十、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是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被邀请人来华后,如发生三非等违法犯罪活动,邀请单位或个人须协助调查处理;三是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承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
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二十二、外国人该如何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其期限有何规定?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十三、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
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