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5.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6.税收优惠
7.应纳税额的计算
8.源泉扣缴
9.特别纳税调整
10.征收管理
3.4打一成语正确答案 一、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不同,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税率
税率 | 适用范围 |
25% | 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
20% (实际10%) |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
15% | 高新技术企业 |
过渡 | 从2008年开始,采取“321”模式,15%-25%分5年过渡 |
15%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
10%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②会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
②会计:投资收益
以被投资方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如下: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的处理: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营业外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三)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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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五)视同销售比对表:
项目 | 会计 | 殷桃丈夫增值税 | 所得税 |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 | √ | |
销售代销货物 | 收取手续费 | × | √ | 企业理念× |
视同买断 | √ | √ | √ | |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 √ | × | |
非应税项目 | 自产、委托加工 | 魏大勋年龄× | √ | × |
外购 | × | × | × | |
职工个人福利 (给个人)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 | × | √ | |
集体福利 (食堂、浴室)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 | × | ×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
交际应酬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 | × | √ | |
市场推广、广告样品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雅玫 | √ |
外购 | × | √ | √ | |
注:
(1)上述表格中“√”代表确认收入或征税;“×”代表不确认收入或不征税。
(2)上述规定中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方法给出。
(六)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
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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