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的直接来源是一定的货币收入,而一切货币收入都是社会产品价值派生出来的,在社会产品价值中,能够成为税源的只能是国民收入分配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等。
税目:课税对象只说明了课税的标的物,它往往是概括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解释,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具体项目称为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销项税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 即销项税金 。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
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一:税务处理:.基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简便记忆: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⑴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便记忆:能分则分,不能分则核定征税
二: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的税务处理
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兼营应税劳务与(不同税种)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三:进项税抵扣包括哪些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向销售方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进项税额的准予抵扣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
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
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⑴购进农产品。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
特殊情况: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⑵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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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童和赵雅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意: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成都中考招生网具体业务                                      能否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购买原材料(用于应税项目)支付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销售产品(属于应税项目)支付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购买生产经营设备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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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公式
三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五.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纳税人类别承担的纳税义务判定标准
⑴居民纳税人
承担的纳税义务: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⑵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的纳税义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⑴在我国无住所
⑵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1、营改增的背景: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指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与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2、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个有利),
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1、 “营改增”的涉与主要文件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XX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
概括为:一个方案、一个实施办法、两个规定和若干补充性规定。
一个方案,
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方案对“营改增”试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税率、征收方式等,是此次试点的纲领性文件。
一个实施办法,
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附件1)。
两个规定,
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附件2)
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附件3)。
前一个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解决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纳
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的政策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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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个规定是过渡政策规定,解决的是目前营业税纳税人改成增值税纳税人后税收优惠如何延续,以与对因试点造成部分行业税负上升如何处理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新增了两档低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
新增1 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 1%税率,
非诚勿扰 19号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
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