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萍;杨雪
【摘 要】2009年,铁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启动,各地方铁路公安机关从铁路运输企业中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完成了从“企业警察”到国家警察体系的回归.但四年过去了,此项改革并没有彻底完成,还需要继续深化和推进,因为它既是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彻底分离之改革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陈坤 盗墓笔记【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肖涵个人资料2014(024)004
【总页数】6页(P100-105)
【关键词】铁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
【作 者】吕萍;杨雪试婚是什么意思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53;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53
【正文语种】中 文
哈佛大学入学条件【中图分类】D035
2009年7月8日,中共中央编制办公室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5号)(即15号文件),表述了铁路公安机关和检法两院转制的概括性思路。按照15号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三家的移交工作应该在2009年底完成。改革被分成了两步,即铁路公安机关先行,铁路运输检法两院随后跟进。2009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铁路公安机关转制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4号),拉开了铁路公安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同年9月,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启动转制考核考试工作,至当年年底,铁路公安机关在体制上基本完成了从“企业警察”到“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的“国家公务员”序列的转变。但铁路公安机关的管理机制、工作机制、福利待遇等,并没有随着铁路警察身份的迅速改变而发生变化[1]。
陈哲远个人资料一、改制前铁路公安机关的设置及属性分析
铁路公安机关自1949年成立至今,一直延续着对应铁路各级部门设立的机构层级:在中央政府一级机构内设,地方铁路局一级机构内设,地方铁路分局(分局已经撤销,但与分局对应的铁路公安处仍然存在)一级机构内设,铁路站段对应设立基层派出所、队等,共四层三级机构设置体制。其间在名称和行政级别上有调整,在机构设置上有增加和扩充,但在机构层级上没有大的改变。
铁路公安机关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一个事关其权力来源以及执法合法性的根本问题。关于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学界一向关注不够,而且实践中的争议多起于铁路运输纠纷案件中铁路公安机关的“企业保安”身份。这一争议一直持续到2009年底铁路公安机关改制完毕,整体转为国家公务员序列,被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才算尘埃落定。
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均没有对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所以铁路公安机关在性质上是倾向于铁路企业的组成部分,还是倾向于国家警察机关,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个问题并不为外界所关注。因为上世纪70年代之前的中国,企业并没有市场化,尤其是像铁路这样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不仅被当作行政主体行使对铁路建设和运输的管理权,而且还被施以准军事化的管理模式。铁路公安机关无论是铁路
系统的组成部分还是公安系统的组成部分,都不影响其国家行政主体的性质和职能。但这种身份在国家经济进入市场化以后,各地铁路管理部门的企业特征开始显现时出现了危机。因为,在具有市场化竞争特征的企业下面,再存在公安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就成为十分荒谬的现象了。
对于法院、检察院企业属性的否定,在法理上以及国家机构设置规律上,都是没有什么可置疑的,但铁路公安机关的属性,究竟是企业保安力量,还是国家警察力量,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各界争议的焦点。
铁路公安机关是我国最早设立的专门警察机关。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铁路系统准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铁路公安机关的国家警察机关性质也无人置疑。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随着铁路行业的企业化,铁路警察的性质被越来越多的表象所模糊。铁路公安机关究竟是“企业警察”或“企业保安”,还是国家行政机关,从对我国行政主体的分析中就可以到答案。
原铁道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铁路工作的部门,它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提供帮助,所以它是当然的国家行政机关。原铁道部下设的公安局,领导、协调全国的铁路公安工作,它的行政地位也
是显而易见的。
但铁路运输企业虽不是行政机关,却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那么它到底是不是行政主体呢?《铁路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铁路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营业、铁路建设、铁路安全与保护方面的职权和职责。结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企业是授权性行政主体,是作为社会组织的行政主体。
铁路公安机关与铁路运输企业不同,它不是授权性行政主体,而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不同于铁路运输企业,虽然它们都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都是行政主体,但铁路运输企业是授权性行政主体,是企业性质的组织,而铁路公安机关则是职权性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只是因为国家在体制设置上的历史原因,铁路公安机关才最终处于现在这种不合理的位置。也正是铁路运输企业在人权、财权上的控制,才在表象上模糊了铁路公安机关的身份[2]。刘恺威新女友
因此,铁路公安机关整体垂直于原铁道部公安局,最终隶属于公安部(公安部十局),铁路警察全部转为国家公务员,是身份的回归,而不是简单的利益均衡结果。
二、铁路公安机关改制的过程及改制后的状况
对铁路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早在1983年至1987年间,尤其是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之时就有人提出。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升,来自社会越来越广泛激烈的质疑和否定,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外在推动力。2009年,中央终于启动了铁路公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铁路公安机关的改革方案
2009年,根据中央15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铁路公安机关转制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了铁路公安机关分类过渡原则和平稳过渡原则,根据全国18个铁路公安局7万多民警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考核和考试的办法进行过渡。人员过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会同铁道部共同组织实施。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铁路公安民警全部纳入国家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铁路公安民警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培训交流、工资福利以及组织纪律等方面,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具体的改制方案大致为:将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及铁路公安所(队)从铁路运输企业中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铁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铁路公安实行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局)、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三级管理体制。铁道部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内设机构序列,可同时使用铁道部公安局和公安部十局名称。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局)在铁道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下,具体领导铁路系统的公安工作;铁路公安局以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同时接受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铁路公安处由铁路公安局领导,与铁路公安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业务工作同时接受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
铁路公安从铁路运输企业中全部分离、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后,其主要职能仍然是维护铁路的治安秩序,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有关铁路公安与铁路运输企业相互配合的具体办法,由铁道部、公安部制定。
根据此次改革方案,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原有机构和业务范围不变,原有职能和任务不变,
原有人员岗位不变,全部实行垂直领导,由铁道部公安局统一领导,而铁道部公安局在人事管理、党政领导方面仍属于铁道部的业务局之一,在公安工作中受公安部领导。全国铁路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铁路公安局在人事管理、经费提供等方面与所在各铁路运输局彻底脱钩。
2009年9月19日,全国铁路民警国家公务员考试结束,除极少数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被分流之外,铁路公安机关民警全部正式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序列。当年10月,在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国家公务员局首次将各地铁路公安局招录职位纳入了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的招考范围,自此,铁路公安机关在人员招聘环节与国家公务员体制完全接轨。同年12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铁路工程公安局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铁道建筑公安局全部移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民警转制为公务员。至此,铁道部现有和已经转出但尚未理顺管理关系的原铁路行业警察,身份全部转换为国家公务员,与各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建筑公司在人事管理、经费供给方面彻底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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