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鄂民终354号
来电显示私人号码【审理程序】二审
江铠同微博【审理法官】饶彬周丽萍胡晟
【审理法官】饶彬周丽萍胡晟
【文书类型】专业技术职务裁定书
【当事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李童军;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崔耀;秦玉良
【当事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李童军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崔耀秦玉良
【当事人-个人】杨青山李童军崔耀秦玉良
【当事人-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
5月黄道吉日查询2023年【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
【被告】李童军;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崔耀;秦玉良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20:15:59
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民终354号
火炬之光 攻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98010154D。
法定代表人:王书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鄂。初一数学下册期末试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青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童军。
原审被告: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85498093L。
法定代表人:崔耀,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9567304B。
法定代表人:王书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崔耀。
原审被告:秦玉良。
上诉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因与被上诉人李童军、原审被告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崔耀、秦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 彬
审判员 周丽萍
审判员 胡 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慕琴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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