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未解之谜的中国神秘事件【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5
白茶有哪些【案件字号】(2021)皖08民终20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陈世拥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陈世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东;吴海霞
【当事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东吴海霞
【当事人-个人】刘华东吴海霞
【当事人-公司】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张林安徽望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张林安徽望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江涛张林
简短祝福语老师十个字【代理律所】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安徽望东律师事务所
美白祛斑产品排行>暴怒无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刘华东;吴海霞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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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可延期交房的时间。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因疫情及政策调整的原因,请求按五个月认定可延期交房期限,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逾期交房与其自身无关而系监管部门政策调整所致,故其司以此为由主张延期交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疫情影响的因素,当地政府会议纪要规定的是交房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五个月以内而非必须延迟五个月,原审据此认定可延迟交房三个月,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审依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具有合同依
据,该合同约定标准亦无明显过高需要调减的情形,故对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核减违约金标准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由上诉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2:19:51
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8民终20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
济开发区龙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银,总经理。姚晨的老公是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华东、吴海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
给付刘华东、吴海霞逾期交房违约金15113.34元;二、驳回刘华东、吴海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为45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按照可延期三个月及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未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实际客观情况,未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当。其一,其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系不可抗力和政策调整所致,其司有权据实予以延期。根据《望江县房地产调控市场联席会议2020年第四次会议纪要》第三点的规定,交房时间可延迟最长五个月,且在相关部门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均能认可扣减五个月不作为计算违约金的期间;因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其司目前暂无法将案涉房屋完成竣工验收申报并按合同约定条件办理交房手续,这并非其司主观原因造成,其司也有权据实延期。综上,请求扣减五个月作为可延期交房时间。其二,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的30%,因购房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及数额大小,故原审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应按照望江县目前房租标准1500元/月计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华东、吴海霞辩称,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原因需要延期交房,实际上望江县并不是新冠疫情爆发点,疫情影响时间不长,政府部门在春节过后一个月就积极复工复产,且在2020年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及屋外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基本竣工,一审也以此已经酌定可延迟三个月的交房时间。日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标准是上诉人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现上诉人又自称标准过高,不仅违背意思自治原则,更违背诚信原则,无论根据司法实践判例还是根据违约金兼具补偿及惩罚的性质看,该约定标准一点都不为过。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两份证据。证据一:关于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2021年3月份办件暨一季度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情况的通报一份,证明比照正常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审批流程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所以其司在一审及上诉状提到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审批流程宜建审改办[2019]1号文件政策影响严重影响其司的交房时间,应当在计算逾期交房时间时予以扣除28.5个工作日;证据二:协议一份,证明2021年1月其司已经同案涉小区的业主代表在望江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就案涉小区的违约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其司按照各户实际购房款总价的日万分之一计算2个月兑付逾期交房赔偿。刘华东、吴海霞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
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这份通报并不能说明是政策影响,通报上没有针对哪栋楼,涉案的5号楼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交付,况且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什么时候交付验收,时间也不确定;对证据二真实性存疑,业主代表是怎么产生的,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该案涉的5号楼并不在该协议的范围内,所以该份协议也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据一真实性可予以认定,能否达到证明目的需综合全案予以认定;证据二关联性不予认定,该协议并无案涉5号楼的业主代表签字,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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