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汽车消费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与投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向投保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含三年),且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70%,且实际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二)投保人应根据《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且抵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三)除合同中特别约定融资租赁方式外,《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实际购买乘用车最终用户和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均系同一自然人。
第四条 与本保险相关的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当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而由被保险人终止《借款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规定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不足以抵减所欠贷款本息和处置抵押物所需的合理的相关费用时,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有关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政府征用;
(二)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次生原因等不可抗力;
(三)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使其所购车辆及其它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四)因所购车辆损坏、损毁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五)因所购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争议,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
(六)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出售、拍卖、转让、再抵(质)押。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确认无效或终止执行;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什么是营销4.抵(质)押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二)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购车手续不全或发生虚假购车、一车多贷、挪用贷款、骗贷套贷、恶意拖欠及其他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放贷款;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催收)措施,造成损失扩大;
(七)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由于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以及违反本条款总则列明的条件而发生的贷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及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免赔率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保险对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率,该比例不低于10%,根据被保险人以往汽车消费贷款逾期情况确定,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基准费率和风险调整系数见费率表。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投保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投保人与汽车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投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证明的书面文件。
投保人如不提供真实材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为防止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而影响抵(质)押权的实现,如投保人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物为贷款所购车辆,投保人应为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盗抢险、自燃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且机动车辆保险保单中必须约定本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如抵(质)押物为其他财产,应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从获得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至贷款期限结束后的90天内,应保持前述保险的持续有效。
投保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义务
高考祝福语短句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发放贷款时,投保人应当为其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被保险人对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按照约定期限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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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证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要,在保险人提出催收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欠款、委托保险人协助收回贷款所购车辆或委托保险人代为行使抵(质)押等担保权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向保险人交付委托事项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和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
青海旅游攻略路线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追偿权。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可能涉嫌金融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原始书面材料:
忽字组词(一)索赔申请书;
(二)本保险保险单正本;
(三)所购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相关凭证;
(四)《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附送达回执等已送达证据资料)及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
乔任梁乔王思聪(六)实现抵(质)押权等担保权的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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