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办理汽车(分期.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甲方:重庆四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车辆并委托甲方办理按揭贷款事宜,签订本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按揭车辆基本情况
  ladies code乙方决定购置______________壹辆,汽车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就此委托甲方对此车辆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车辆的合法手续和文件由乙方提供。对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条淘宝开店如何货源  委托办理按揭的申请、担保、抵押和使用
    1、甲方向乙方推荐甲方认可的银行申请贷款,按揭贷款的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贷款银行、贷款年限、首付比例、贷款金额详见附表二。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上述贷款提供全程协助直至按揭贷款放款成功但并不承担由本车辆贷款引发的连带责任,乙方无条件同意本车辆在按揭中可以抵押给放款银行。
    3、乙方同意上述贷款用以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车辆的部分购车款项,并同意及授权贷款银行直接将上述贷款转入甲方帐户,用于偿还已由甲方先期垫付给汽车供应商的相应款项。
第三条  东莞景点排行榜委托办理按揭贷款的服务费用和代收费用
鉴于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和全程的协助,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财务咨询费用。前述费用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退还,同时乙方无条件放弃追讨此费用的权利。同时甲方代收汽车定金¥          元。
(大写              圆整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尽快为乙方办理银行贷款,乙方应全力协助。贷款办理完毕当日,乙方应按照贷款总额的    力宏是什么意思%向甲方支付协助贷款服务费¥          元(大写              圆整 )。
    1、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和配合甲方和贷款银行对其进行的与偿还贷款能力有关的资信调查。
    2、乙方承诺向甲方及贷款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资料及在调查时描述的情况完全真实、有效,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按揭贷款的金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利息以贷款银行的规定和实际发放为准。
4、因乙方的资信未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导致贷款银行不同意发放贷款的,乙方自行解决未付车款事宜。如甲方已收取了按揭服务费及有关代收费用的,扣除甲乙双方约定代办按揭贷款服务不能退还的费用后将甲方代收费用返还乙方。 
5、在银行未发放贷款前,因乙方需要提前提车由甲方代乙方垫付车辆贷款的,在甲方未收到银行贷款前,该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收到银行贷款后,该车的所有权归贷款发放银行所有。
    6、如遇甲方垫付车价款后,因乙方的情况未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导致贷款银行不同意发放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先期代为支付的车辆全部款项返还甲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将此车辆交给甲方或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方式收回此车辆,乙方特别授权甲方对此车辆进行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如该车辆变卖所得金额高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的,高出部分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的费用和收回,变卖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后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变卖价格低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
的,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的费用和收回车辆变卖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总和,不足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四条  按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
    1、乙方按揭车辆必须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乙方同意由甲方协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并授权在办理过程中由甲方持有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海关商检单、担保等所有车辆相关资料。
2、鉴于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车辆协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由甲方代为支付上牌抵押费及有关代收代付的费用,(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并同意此款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全额支付给甲方。
3、乙方承诺协助甲方在以下时间内(国产车:自放贷提车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口车:自提车之日起1个月内。)办妥所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车辆发票、《书》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予甲方,并由甲方转交至贷款银行。
(国产车:自放贷提车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口车:自提车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所购车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及未将相关资料全部交予甲方的,乙方同意须向甲方支付此车辆贷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乙方自提车之日起,如在本条第3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所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并未将车辆发票、《书》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予甲方的,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中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进行处理。
5、乙方明确,自乙方提车之日起至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之日止,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后,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贷款银行;在此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和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所有权。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和车辆的保险购买
1、签订本合同时,为约束本合同的条款效力乙方自愿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如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时,在合同终止时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履约期间(按揭期间),乙方每年必须足额投保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必须投报保50万元以上,投保项目及投保金额详见附表三。
  3、本合同履约期间,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保险单原件交贷款银行保管。
  4、本合同履约期间,乙方同意由甲方推荐的保险公司对此车辆进行投保,保险费在每期保险到期前15天内由乙方把保险费交于甲方,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费,如未交足部分须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造成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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