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1世纪以来,中国旅游业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并且旅游业也一直在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中被列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行业。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旅游市场的国际化,我国旅游立法方面的弊端的不足也愈加明显。因此,借鉴国外旅游立法的经验并健全完善我国旅游法律体系,将是现阶段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必要之举。
1.现阶段我国的旅游发展与旅游立法
1841年7月5日,托马斯·库克组织的第一次包团旅游,拉开了近现代旅游业的序幕,此后至二战后,旅游业开始兴盛。然而我国的旅游业可以说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才开始真正发展,而从开国初到在那之前,我国的旅游业仅仅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接待入境旅游。到了九十年代,旅游业所带来的创汇能力已经足够引起国家领导的重视,1993年,国务院对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搞活市场,正确领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这样新的指导方针。国家对于旅游业的发展也从“不宣传,不提倡,不反对”到了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发展。此后的1994年实施的双休日制度以及1999年实行的黄金周制度也刺激了旅游行业的发展。中国的旅游业也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
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旅游立法也在逐渐地跟上脚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至今的30年间,我国颁布了大大小小40多条旅游业以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调整旅游行业结构、解决旅游纠纷、规范旅游市场等方方面面的旅游法规。这些旅游法规也对我国的旅游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阶段的旅游立法相当的不完善,相比于旅游发展有着明显的滞后性。如果将旅游业发展以主导者分为政府主导型、政府干预型、市场主导型的话,我国便是属于政府主导型。那么,在如今这种旅游市场需求逐渐扩大,政府调节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的背景下,我国的旅游管理也愈发显示出不适应性,这就需要加快旅游立法的建设与完善。
2.中外旅游立法对比
张敬轩出柜 从人民的生活品质来说,中国现今的水平大约相当于美国的四十年前,那么对比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的旅游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旅游发展经验,通过了解它们旅游发展的历程和现阶段更为领先的旅游法律体系,将对我国完善旅游法乃至发展旅游业大有裨益。
2.1唐一菲的电影国外旅游立法
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业起步较早,因此。相适应的旅游立法也发展较早,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
2.1.1国外旅游立法历程
上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叉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比如1953年日本制定了《旅游基本法》;1966年巴西制定了《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小满是什么意思1969年英国制定了《旅游发展法》;1979年美国制定了《全国旅游政策法》。
2.1.2国外旅游立法现状
李亚非(2001)对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旅游管理体制作了如下描述:旅游管理体制以半官方旅游机构为主,管理职能主要是推销与协调。旅游业比较成熟,各方面法规比较健全,旅游行政管理比较松散,不直接从事或干预旅游企业的经营。其基本特征是,人均
国内生产总值高,一般在5000美元以上;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大约在50% 以上;旅游收入相当于商品出口总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国际旅游收入小于支出,国际旅游收支平衡呈逆差。
旅游发达国家旅游法制体系的相对健全还体现在对旅游业相关方面立法的全面和执法的严格上。例如:法国是一个旅游大国,法国政府十分重视旅西宁
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如通过保护塞纳河,在河两岸建立星罗棋布的公园和绿地,以妩媚的河上风光吸引游客休闲度假。法国是最早立法保护古城遗址的国家。再比如日本,除了《旅游基本法》之外,还制定了《旅行社法》、,《国际旅游振兴法》、《旅游业法》、《文化财产保护法》、《国立公园法》等一系列相当齐全的旅游法规。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法规涉及面广且数量多,法规涉及到旅行社、导游、旅馆、娱乐、交通、食品、国土的利用、城市的规化、自然环境的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等方方面面。
2.2我国旅游立法
不同于那些旅游发达国家水到渠成的旅游发展道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旅游业的
发展走的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道路(政府主导型旅游管理体制),即“非常规”的道路,先从接待入境旅游开始,然后才是国内旅游,最后是出境旅游。
2.2.1我国旅游立法历程
改革开放20 多年来,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刘德华 关之琳中国的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 中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从1985 年5 月中国旅游业第一个正式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 相继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许多旅游法规, 这些法规的出台与实施对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2.2我国旅游立法现状分析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
、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此开始,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核心的旅游法律体系。然而,在我国旅游立法方面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在这方面与那些旅游发达国家相比,依旧有着较大差距,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旅游执法部门权利受限。旅游法规授予旅游执法部门的权利限制大,与其他部门出现权利交叉,导致执法混乱,执法部门互相争权而又推诿责任。
旅游基本法新出,不够完善。桂林游13年出台的旅游基本法与地方旅游法规的衔接不彻底,并且对旅行社等旅游行业以及旅游从业人员有了新的要求,需要有一段时间对旅游相关行业进行调整和统一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教育。
缺乏透明度。许多旅游法规尤其地方性法规存在“内部处理”一说,有关部门不对众公开应有的信息。
3.对中国旅游立法滞后的思考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后,国民经济的发展及逐步与世界接轨,我国的管理模式最终也
会有政府主导走向市场主导,管理部门将会走向统一,从而更好的为旅游业服务。市场主导模式与健全的法制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我国的管理模式在发生转型的同时,我国的旅游立法便自然而然的出现滞后现象。
3.1中国国情下的混乱旅游管理体制
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时间还不长,采用的还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目前,我国采用国家、省、市、县四级旅游局为旅游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在我国旅游业的管理体制中政企不分的现象在许多地区还存在,并冠以“中国特”。另外,在我国,风景名胜区是建设部门管、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部门管、公园是园林部门管、地质公园是国土部门管等造成旅游管理部门的混乱,这种现象归根到底也是体制的问题。
而在中国这样的体制下,所具有的管理混乱问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是并不存在的。这就需要我们去思考如何在我国这种环境下用旅游立法来更好、更有效地进行旅游行政部门的权利分配,以适应于当今时段下的旅游发展。
3.2人文关怀角度下旅游立法的缺乏
旅游是一种有钱有闲才能进行的活动,适量旅游的钱,可以说在如今的中国经济条件下,对大部分人并不是问题,但是“闲”?以假期制度为例,法国每年有10到15天的带薪休假时间,加上双休日等每年约有150天休息时间。我国虽说有着双休日制度和每年5到15天的职场人员带薪休假日,但除了公有企业,将近两成职场人员符合条件却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甚至在一些中小企业,双休日也难以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我们有立法,但却缺乏严厉、有效的责罚措施,在这种利益与惩罚不成正比的情况下,旅游资源的损坏可想而知,“丽江已死”的呼声就是一个代表。
4.小结
中国旅游业一直处于“一流的资源,二流的管理,三流的服务”这种尴尬局面。我国一不缺旅游资源,二不缺旅游市场,那么我们与旅游发达大国的差距在哪里?一是旅游教育,我们需要专业性强的旅游从业人员。二是旅游资源管理,我们需要提高我们的旅游人才和资源的配置效率。要解决这些问题,核心就是旅游立法和执法,建立全面的旅游法律体系,让包括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产业结构调整、旅游教育、旅游纠纷解决、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等等可以有法可依。执法部门执法必严,使法律效用与权威得到保障。从而,带动旅游发展,提高中国旅游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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