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 号】苏府办[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元旦节高速免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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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
实 施 细 则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县(区)评估表》,根据《关于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实施办法》(苏府办〔2010〕128号),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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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标办)负责全面协调、督查指导全市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各成员单位需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小组,负责标准化推进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市及各市、区需建立、健全旅游产业领导协调机构,并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及各市、区政府)
  第二条 市创标办每季度需召开2次以上工作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每月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指导。(责任单位:市创标办)
  市创标办需建立工作台账、工作简报、宣传报道等办公制度。(责任单位:市创标办)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需向市创标办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2条以上。(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需明确专职领导和具体联络员,每周在市创标办集中办公1次。(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需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编制出台本地区旅游标准体系表,制定出台《苏州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1~2020》,纳入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苏州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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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领导小组将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各成员单位需制定促进标准化工作相关倾斜政策,奖励标准需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旅游局)
  各成员单位需制定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并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需加大对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市本级财政用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各项资金总额,年度目标投入5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
  各市、区用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年度目标投入5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八条 营造浓郁创建宣传氛围,各成员单位需定期开展各类会议与活动,在媒体开辟创建宣传专栏,持续报道工作进展,进行信息资料汇总,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积极发挥中国苏州、名城苏州、苏州旅游政务网、苏行网等网站作用,定期发布信息,并与国家旅游局创建交流平台联网,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
  在城区主要出入口、主要街道、景区点,投放户外公益广告和LED广告,并进行标牌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宣传,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市旅游局)
第二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需高度重视旅游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强化对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宣
贯实施,并制定培训计划和台账,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认真贯彻实施《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2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4、5部分,生态、环境和食品卫生等相关国家标准,需制定具体贯彻落实计划,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巩固和提升旅行社标准化水平,依据《旅行社服务通则》、《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和《导游服务规范》等,标准覆盖率需达85%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二条 推动社会住宿业标准化步伐,实现全市星级饭店床位占住宿总床位比例达15%以上,星级饭店数量排名全省前三,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依据《社会旅馆的等级评定与划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加快推动
社会旅馆和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提升社会住宿业发展水平,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贯彻落实《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确保三星级以上饭店达标率在90%以上,确保星级饭店中50%以上为绿旅游饭店,确保《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与饭店》标准在星级饭店中得到充分宣传与实施,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三条 确保《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参评率85%以上,A级景区数量在全省排名前三位,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加快旅游景区(点)标准化建设,A级景区全面宣传实施《旅游景区服务指南》、《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和《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达到《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其中3A级以上景区游客中心达标率需达70%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设施及服务》要求,市区创建符合标准的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五条 按照《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市区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各市、区旅游信息咨询分中心,涵盖交通枢纽、主要商业街区、特街区、主要景区点等游客集聚地的旅游咨询服务点网络,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六条 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要求,在旅游景区、旅游线路中和游客集中区域,建立分布合理、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厕所,新建公共厕所均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容市政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七条 按照《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要求,加快社会餐饮业标准化步伐,评定30家以上旅游餐馆,其中需有5家以上达到金盘级旅游餐馆标准,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
  第十八条 加快旅游购物场所标准化建设步伐,建设符合《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的旅游购物推荐店6家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九条 推进娱乐场所标准化建设步伐,建设符合《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的娱乐场所3家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二十条 按照《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要求,创建4星级以上旅游汽车公司且执行《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
  第二十一条 对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温泉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绿旅游景区》《内河旅游船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公寓(别墅)星级的划分》《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贯彻实施,推进相关产业标准化建设步伐,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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