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0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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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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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杨恭如被污辱的片段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等。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荒鸦边界攻略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登记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
信息,以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国破山河在的后一句
河南特产  第二十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
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