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张清为什么害毕福剑∙【公布日期】2021.02.03
【字 号】渝府办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礼仪小故事【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杀破狼剧组回应抄袭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七年级上册寒假作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市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工程建设领域按
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者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测绘、土地(矿产资源)评估、养护管理、检验检测、评价鉴定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包括投资人、项目管理法人或者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条 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建立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平等自愿、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国安、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专业就业前景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中介活动。
  (二)在其经营场所和自办网站网页的显著位置明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行政许可证件、资
质资格证明,并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等。
  (三)依法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五)建立从业记录、样品管理、数据和信息管理等制度,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六)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报告、结论等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七)依法公开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八)按照强制性标准、法定程序、行业规范开展中介活动。
  (九)对其所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三级电视剧有哪些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证明等。
  (二)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三)以其他机构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四)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的方式,承接中介服务。
  (五)以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利用行政权力、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受中介服务。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揽业务。
  (八)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九)违法转让中介服务。
  (十)提供或者协助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和材料,出具虚假报告、结论、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料。
  (十一)索取、收受明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从业便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并负总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二)将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委托给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应当按规定招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依法与所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严格合同管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规定及时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四)建设单位应当向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接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及其他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向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样品等,且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料,并按要求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