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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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8.0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教师节作文200字
 
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对原相关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完善的基础上,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可研、概算、招标代理、地勘、设计、监理、预结算、财务审计等事项的中介服务委托适用本办法(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高新区财政及高新区管委会下属企事业单位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及高新区管委会下属企事业单位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介管理委员会”),分管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任中介管理委员会主任,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财务局及管委会下属投资平台为成员单位,负责候托中介单位确认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审定。中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经济发展局,负责中介服务委托的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为中介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工作开展的行业监督指导:
  (一)经济发展局为可研、概算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设管理局为招标代理、地勘、设计、监理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财务局为预结算、财务审计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候托中介机构的确认
  第六条 经中介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候托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中介服务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为候托中介机构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刘涛个人资料及简介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独立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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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在重庆市内有常驻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周立波 坐牢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愿接受中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拟申请成为候托中介机构的,应向中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包括机构人员组成、资产状况、管理制度和以往业绩等基本情况);
  (二)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种资质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类执业负责人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六)中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中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从业人员结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候托中介单位初审名单。
  第十条 中介管理委员会对候托中介单位初审名单进行审议,结合中介委托工作任务量情况,确认候托中介单位入选名单。入选名单由中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高新区门户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委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委托可研、概算、招标代理、预结算、财务审计中介服务的,采用“统一定价、随机抽取一家”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及委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