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1
junior韩宜邦【字 号】吕政发〔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吕政发〔2017〕13号
梦见天崩地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关于第三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需要对其中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吕梁市落实国发〔2017〕8号、晋政发〔2017〕13号
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项)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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