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9.13
【字 号】沪房地资物[2004]468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利智资料
马的诗【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
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468号)
张贤胜金泫雅各区县房地局、业主委员会:
  现将《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
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账、审计以及工程预决算审价(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账和审计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从事相关业务且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商品住宅维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
  从事上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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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定期推荐并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预决算审价机
构的名单目录(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供业主大会选择。
  第五条 (委托事项和内容)
  业主大会可就下列事项分别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但不得将下列第(一)项、第(二)项委托给同一会计师事务所:
  (一)代理记账。对维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按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核对账目(含维修资金收支分摊明细账的复核)。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分析报告及明细账,并妥善整理、保管各类会计档案。
  (二)审计。对维修资金收支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工程预算、决算审价。对小区物业大修、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决算进行审价,出具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李娜英
  第六条 (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委托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可以在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中选择受托管理单位。
  业主大会委托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应事先就委托机构、委托事项和委托管理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以及现金、银行日记账的登录。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维修资金收支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建议;业主委员会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维修资金收支分析报告、审计报告、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 (委托管理合同的订立)
  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业主大会就委托项目分别订立书面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代理记账合同、维修资金收支审计业务约定书、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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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管理费用;
  (五)委托管理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合同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第九条 (收费)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业务的收费,应当按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条 (参照执行)
  本市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管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方: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物业区域范围及事项
  (一)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账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二)委托事项包括:
  1、建账、记账、账帐和账帐;
  2、编制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报表;
  3、有关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核算工作。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 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发生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费用,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单见附件)。
  2、甲方应当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以及现金、银行日记帐的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