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李小萌老公∙【公布日期】2010.02.05
【字 号】桂保监发[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人防战备应急包∙【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0〕15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爱国的名言警句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
  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
  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二是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领取、使用、核销、留存单证等信息,单证系统应与出单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三是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管理,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端口的发放须经省级保险公司审核批准,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发放
、使用、变更、注销等情况,严禁向非法中介发放远程出单端口,设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远程出单点不得挪出其营业场所。
  (三)佣金提取支付管理
  具体要求:一是佣金提取支付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实现无缝对接,确保佣金提取支付对象与投保单、保单记载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一致。二是对交强险等佣金比例有规定上限的险种,系统应按规定比例设定支付上限。三是系统应设定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自身投保业务不得提取佣金(销售中介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致时)。
  (四)查询汇总管理
网上选车牌号  具体要求:系统应具有自定义查询及统计功能,可通过中介机构、营销员、保单、时段、险种等要素逐单查询和统计保险中介业务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至少包括保费收入、佣金提取比例、佣金提取额、保单号、中介机构名称、营销员姓名等内容。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懒洋洋的什么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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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