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案例七:维权增获40万征地补偿款
刻舟求剑道理  一、案件事实概要 
       当夏日时光刚刚推移至20087月中旬,六位远道而来的访客到了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二律师接待了这六位山东省滕州市龙泉办事处前洪村村民,了解了他们的辛酸“征地拆迁史”:2002年至2008年期间,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了龙泉办事处前洪村一千亩左右的耕地,后分别出让给滕州市XX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滕州一中、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进行建设。然而,在这段漫长的岁月中,村民们既没有看到可感知的征地程序,被提供的补偿款也非常低——每户每口人补偿3.1万元。伴随这场时间拉锯战的节奏越来越紧密并逐步走向尾声的趋势,杜宪刚(化名)等村民心头的压力强度也呈裂变之势增长,于是,杜宪刚等六户决定化被动为主动,赴京寻最好的拆迁维权律师,为自己讨回公道。
二、办案掠影
       1、风急雷鸣势头的五大诉讼
        介入案件之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围绕已掌握案情细节敲定
维权第一方略的特为声势浩大型,以彰显委托人的维权决心与可达力度。利用一个礼拜的时间,二律师为杜宪刚等六委托人拟就了五大诉状,分别诉滕州市XX置业有限公司无手续用地侵犯六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诉滕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手续用地侵犯六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诉滕州一中无手续用地侵犯六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诉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无手续用地侵犯六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诉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出让龙泉办事处前洪村一千余亩耕地行政行为违法。
       五大诉讼的齐发之势,在滕州市引发轩然大波。不过,司法并未真正独立的地方法院自是不敢擅自行使司法大权,拒绝对案件进行立案受理,也拒绝出具任何不予立案的法律手续。杨、纪二律师的办案第二阶呼之欲出。
股票绿和红代表什么       2、精卫填海精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无疑,比较其他多数地方征地活动,龙泉办事处前洪村长达六年的征地活动如出一辙地戴着神秘面纱。为揭开这层面纱,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决定以滕州市人民政府为突破口,向其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有关龙泉办事处前洪村2002—2008年期间的用地规划、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等政府信息资料。其后,滕州市人民政府将
相关申请移交至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不过,法定的15个工作日履行期限瞬间逝去,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并未作出任何答复。
       20089月中旬,杜宪刚等六人的二代理律师将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但,行政诉讼本就胜诉难,更何况是沾染了太多政治彩的行政诉讼。10月上旬,六委托人即接到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迅速做出反映,对该裁定提起上诉。无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中旬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六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为了当事人们依旧被悬空的权利主张,二位律师决定“屡败屡战”,将信息公开之路一走到底。落跑甜心演员12月伊始,杨、纪二律师便启动了“双边”策略:一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一边以滕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新一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委托人们又一次冷遇滕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二律师悍然将其作为新的被告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
       3、火中取栗结局的撤诉闹剧
激动的反义词是什么       五个诉讼扩展为六个诉讼,但却始终面对法院不予立案且拒绝出具手续的同一结果。
逾半年的时间里,六委托人奔走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二代理律师也向相关部门发出律师函。如此兵分两路艰辛立案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受理。20094月初,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滕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讼与一分为四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出让龙泉办事处前洪村一千余亩耕地行政行为违法诉讼,并下发传票决定于庙的拼音5月中旬对五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光明,似乎近在眼前。然而,就在委托人们为此而欢心鼓舞的时候,一个新近酝酿的阴谋正在向其步步逼近。20094月底,委托人们几乎在同一时间接到通知,村委会要为其办理保险须核对身份证号码。如此这般,对危险与毫无所知的委托人们便被悉数骗到XX宾馆扣留,并最终于威逼利诱之下在对方事先准备好的撤诉状上签字画押。985和211的区别
       撤诉闹剧发生之后,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与有关机关进行了积极交涉。迫于压力,滕州市人民政府经法院方面斡旋调解之后将4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打入前洪村账户。危机有时就是转机,本案这一火中取栗的结局正是贴切写照……
三、律师说法
       金融危机时代,衍生了“拆迁经济”这个名词。从经济学或是社会学的角度评价这个名次,无疑都将深奥难懂。但是,如果将这个问题具象化,人们可以或多或少地理解为何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拆迁都是政府主导的拆迁。这种拆迁模式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又有具体的不同。在国有土地上,起码有一个自成体系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以指引、约束、规制。而集体土地拆迁立法却乏善可陈,加之地方政府难以按捺的、强烈的利益冲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矛盾与日俱增,且混沌一片,如同地不同价、补偿不到位、农民失地无后续生活保障、拆迁手段恶劣等现象具有普遍性。在这种强弱分明的矛盾中,以事实和法律作为主张权利的权威“代言人”,将拆迁纠纷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倚靠国家机关来解决纠纷是征地拆迁维权人不二法门的选择。不过,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法治建设尚不成熟,地方征地拆迁案件的法律维权很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具有较强的持久性,当事者应当尊奉“天地酬勤”的维权之道,尊重“法律至上”的维权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