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柳(郴交处罚决定﹝2022﹞0061号)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郴交处罚决定﹝2022﹞006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63000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344217930110 
【处罚日期】2022.01.20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郴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施工专项方案【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郴州市 
【处罚对象】李小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5 16:3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郴交处罚决定﹝2022﹞0061号
被处罚对象
李小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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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24************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
大雾天气开车其他
处罚事由
2022年1月20日10时50分左右郴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杜宪东、陈翔等人在村郴州市南塔路人民医院中心医院门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小柳驾驶湘LV5665小型客车从郴州市区搭载7名乘客去往嘉禾县,双方商好到目的地收取乘客运费20元每人,共计140元。我局执法人员杜宪东、陈翔向李小柳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要求其出示《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李小柳出示不了《道路运输证》,并告知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制作了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10000元),责令停止经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处罚机关
心愿卡制作
郴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海燕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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