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在现实社会中,公司在设⽴之后,则会享有⼀般的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法律权利。如果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实施侵害民事主体的⾏为,则会导致债权⼈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国⽴法机关孩⼦制定最新集团公司法律法规,该法规时怎么规定的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
集团公司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集团公司法律法规,具体如下所述: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政法规规定设⽴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期为公司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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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条 依照本法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条 设⽴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具有约束⼒。
姚晨产后首亮相第⼗⼆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公司可以设⽴分公司。设⽴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公司,⼦公司具有法⼈资格,依法独⽴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第⼗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产。
公司应当采⽤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职⼯素质。
第⼗⼋条 公司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会法》组织⼯会,开展⼯会活动,维护职⼯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会代表职⼯就职⼯的劳动报酬、⼯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实⾏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起六⼗⽇内,请求⼈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和组织机构
第⼀节 设⽴
第⼆⼗三条 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政法规对评估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股东认⾜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件,申请设⽴登记。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使股东权利。文员是做什么的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第三⼗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五条 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邵兵第⼆节 组织机构
第三⼗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机构,依照本法⾏使职权。
第三⼗七条 股东会⾏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形式⼀致表⽰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条 ⾸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使职权。
第三⼗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董事不能履⾏或者不履⾏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小鸡嘴女星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三⼈;但是,本法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代表。董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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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董事职务。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公司法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过程之后,乃⾄设⽴成功之后,都需要按照这些既定的规定,履⾏既定的义务。对于不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的⾏为,不管是否造成债权⼈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主体都是会受到处罚的。更多相关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