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执行措施中司法拘留的性质,并分析目前执行强制措施中的司法拘留存在哪些问题,并对我国的司法拘留措施提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司法拘留
作者简介:江海,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30-02
司法拘留是强制执行的措施之一,是对被执行人本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人身采取限制的强制措施。执行难的问题近年来已比较突出,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拘留也成为法院强制执行时所普遍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司法拘留措施过多的使用也开始暴露出负面影响,不仅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困扰,甚至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因而,我们必须对司法拘留有充分的认识,从而才可将其应用的恰如其分,发挥出司法拘留应有的司法威慑力。
一、司法拘留的性质——司法拘留应当是一种执行保障措施,而不是执行措施
我国法律关于执行程序中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1)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4)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其财产隐匿地予以搜查;(5)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通知相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9)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其它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而司法拘留(仅指执行过程中),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及以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拘留的使用条件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
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适合年会表演的歌曲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第124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放假通知怎么写条的规定处理:(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田朴珺梁家辉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装修样板房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
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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