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款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非诚勿扰 邢星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柳岩整容前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
(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徐文楠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祝寿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17)、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1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0)、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2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24)、没收物品/文件夕又米微博
《刑法》第64条。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 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26)、查询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除。
    (28)、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30)、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32)、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30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33)、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34)、破案好看的偶像电视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16、 轻伤害案件调解应严格把握“自行和解”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调解;调解的轻伤害案件也应出具正式的伤势鉴定。
17、 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拘留的,应当办理释放手续,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检察院。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并书面通知批捕的检察机关(释放通知书一份交检察院,在附卷联签名盖章);如释放后,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还应另开具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同释放通知书一起送达检察机关。
18、需要鉴定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案卷材料上应有经局领导审批
后开具的相关委托或聘请文书,即对于委托物价部门估价的,也应报请局领导审批。应开具物品估价委托书及附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物价部门估价,一份存档,同时应加盖公安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