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监视居住
一、历年真题详解
1、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2016年,卷二,93题)
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参考答案】BCD
【考点】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拘留的决定 、执行和期限;逮捕的适用情形不予逮捕的情形
2021免绑卡实名教程【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应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而不是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内通知,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甲因涉嫌故意杀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应当逮捕,B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C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乙身体虚弱生活无法自理的,可以适用监视居住,D项正确。
2018版新《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81条第3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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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7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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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唐艺昕男友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奶奶,卷二,68题)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参考答案】  BD
【考
点】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的权利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本案系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该犯罪的侦查机关系检察机关,辩护律师会见刘某不需要经检察机关许可,更不需要公安机关许可,A选项错误。
高级土味情话一问一答《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属于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住所监视居住,属于变更强制措施,B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本题描述的情形尚处于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C项错误。
2018新《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39条第3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97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38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39条第4款: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大纲要求解读
1、理解该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或者条件、适用机关、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强制措施的规定。
三、命题方式提示
考查方式:
1、考查监视居住的条件、适用机关、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
2、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
3、考查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
4、考查几类强制措施的折抵刑期的计算。
三、命题要点提示
(1)《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的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为: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
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增加“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住处或是指定的居所。注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
溜的多音字组词
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不同之处: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
人或者通信。注意新增加: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新增加可以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可以对通信进行监控。
(4)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5)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