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检法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级⼈民法院
浙江省⼈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法〔2019〕151 号)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百三⼗三条之⼀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第(⼀)项规定执⾏,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的地⽅,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于公众通⾏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由通⾏的通道及专⽤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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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在⼴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驾驶⾄居民⼩区门⼝后接替驾驶进⼊居民⼩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后即交由他⼈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百三⼗三条之⼀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作⼈员按照规范抽取⾎样,及时进⾏⾎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测试或者提取⾎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样前逃跑的,⽴案查处。
三、关于强制措施的适⽤
经呼⽓测试或抽⾎检测,⾎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但遇本
⼈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不宜⽴即执⾏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刑事拘留。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作。⽆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被告⼈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淮安二手房出售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逃跑的,⼈民法院可以中⽌审理。被告⼈归案、中⽌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审理的期间不计⼊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判处实刑的,⼈民法院在判决⽣效后可以根据⽣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公安机关根据⽣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通知书予以收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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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诉讼证据的要求中秋节有什么风俗 传统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
(3)酒精呼⽓测试检验单和⾎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经与全国公安常住⼈员信息数据库⽐对⼀致的其他⾝份证明、驾驶证、⾏驶证、证明车辆⾏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故意当场饮酒的,以⾎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法作⾎液检测的,以呼⽓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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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样前逃跑的,以呼⽓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五、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被告⼈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的,不得适⽤缓刑:
(1)造成他⼈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驾驶,驾驶⽆牌机动车或者使⽤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 醉酒驾驶汽车,⽆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
2. 醉酒驾驶汽车,⽆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 /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且⽆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没有造成他⼈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
诉。
电脑很卡怎么办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作⽇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政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缓刑。符合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强令他⼈“醉驾”的,以共犯论处。7.对“醉驾”犯罪并处罚⾦,按处拘役⼀个⽉,并处罚⾦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8.“醉驾”犯罪分⼦有⽴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缓刑的标准。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附则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治理酒后驾驶,要运⽤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对禁⽌酒后驾驶作出醒⽬的⽂字提⽰或语⾳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为的发⽣。公安机关要通过⼈脸识别等科技⼿段加⼤对酒后⽆证驾驶机动车、因酒驾被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被终⾝禁⽌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度。
本纪要⾃下发之⽇起执⾏。2017 年 1 ⽉ 17 ⽇浙江省⾼级⼈民法院、浙江省⼈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本纪要下发前已⽣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常委会办公厅、省⼈⼤监察司法委、省⼈⼤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协社法委、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律协
浙江省⾼级⼈民法院办公室
2019 年 10 ⽉ 8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