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平与梁名正、梁其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文竹叶子发黄怎么办【案件字号】(2020)琼01民终1875号  哪些人不适合喝绿茶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家林陈璐林梅 
【审理法官】李家林陈璐林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蒋国平;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 
【当事人】蒋国平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蒋国平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符昌辉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苗雨萌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王修衡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周婷蕾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李翠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符昌辉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苗雨萌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王修衡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周婷蕾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李翠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符昌辉苗雨萌王修衡周婷蕾李翠霞 
【代理律所】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国平 
【被告】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人保财险琼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作出审理和裁判,但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一审诉请中仅要求人保财险琼山支公司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未要求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的诉请范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生物医学工程是干什么的 就业前景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人保财险琼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作出审理和裁判,但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一审诉请中仅要求人保财险琼山支公司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未要求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的诉请范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7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国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1-03 19:34:43 
蒋国平与梁名正、梁其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民终1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平。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昌辉,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雨萌,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名正。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其梓。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银。公民身份号码:XXX。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衡,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蕾,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建伟,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国平因与被上诉人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琼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7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人保财险琼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作出审理和裁判,但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一审诉请中仅要求人保财险琼山支公司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未要求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梁名正、梁其梓、梁丽银的诉请范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7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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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蒋国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家林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林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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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彭青霞
速录员黄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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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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