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唯美句子简短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
加强创新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庄 玮  王嘉梓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杭州市  310012)
[摘要]由于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快速蔓延以及国内疫情的起伏,使得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呈现出常态化和长期化的趋势。后疫情时期,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是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根本制度和主要手段,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主张各自的权利和寻求平衡点。
[关键词]集体协商;工会组织;新冠疫情防控;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8-8636(2021)01-0011-06
关于庚子年初发生的新冠疫情,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警告称,全球衰退大概率是肯定的,甚至“有可能达到创纪录的规模”。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盖伊·赖德在2020年7月8日国际劳工组织峰会上明确指出,新冠疫情使劳动世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情况正变得更糟,就业危机正在恶化”。[1]在2020年9月20
日上海交通大学举办的第二届“安泰交响”高峰论坛上,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医生张文宏也发出“出现第二波疫情是必然的”的警告。英国广播公司也警告称,随着冬季的临近,许多北半球国家将准备迎接新冠病毒第二次大流行。目前,我国国内疫情防控虽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开始复工复产,但由于国外疫情的快速蔓延以及国内疫情的起伏,使得我国疫情防控呈现出常态化和长期化的趋势。
一、充分发挥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集体协商制度的独特作用
哄三声组词2020年5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发挥集体协商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职工就业岗位、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作用。“通知”还强调要引导企业和职工营造“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氛围,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因企制宜、稳定有序的协商原则,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妥善解决疫情下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根本制度
大乐透中奖条件集体谈判制度首先产生在十八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二战之后,这个制度经过国际劳工组织的大力宣传和推广,也影响并促成了许多国家相关制度的制定。在市场
[收稿日期] 2020-11-16
[作者简介]庄玮(1967— ),女,浙江宁波人,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办公室主任,高级政工师;王嘉梓(1986— ),女,山东淄博人,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办公室人事劳资干部,讲师。
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谈判或协商、达成合意、直至签订集体合同,已成为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矛盾的重要机制。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集体协商制度起始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它为各级工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探索实践已有26年的历史,它已经成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管理者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以及工会组织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做好集体协商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实践证明,做好集体协商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际,当时的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就强调指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工作的‘牛鼻子’,将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之后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集体协商从政策主张进而用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宣示了集体协商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独特的价值和作用。[2]
(三)用集体协商应对新冠疫情下企业的重点、难点和职工需求的热点、焦点
张靓颖当3年小三国际劳工组织呼吁,世界各国要依靠社会对话,通过与社会伙伴商议制定疫情不同阶段的应对措施和方案。西班牙经济部长也设立了“政府社会伙伴疫情跟踪对话机制”,以加强沟通交流,寻求解决方案。在积极推进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困扰劳资双方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往往不到明确现成的答案。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对许多企业的基本生存和职工的岗位稳定、工资收入以及劳动保护都提出了严峻挑战。那么,如何有效解决劳资纠纷、协调劳动关系呢?我们认为,在疫情特殊时期,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引导职工树立大局意识,与企业共渡难关。[3]各级工会应积极宣传“凡事多商量、凡事好商量、凡事先商量”的协商理念,积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集体协商的重点及内容与形式
疫情全球化带来史无前例的挑战,催生了集体协商的转型,传统的集体协商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集体协商的内容自有其特点和重点。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工会要着力围绕稳定劳动关系,针对企业与职工关心的急迫问题展开分类协商,以实现“保企业、稳就业、促和谐”。
(一)新冠疫情下集体协商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
首先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如医疗、环卫、快递、外卖等),要重点协商工资、补贴、加班费等的增长幅度。其次是在受疫情冲击较大行业(如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电影娱乐、旅游休闲、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重点协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最后是在生产经营困难以及复工复产难度大的行业、企业,要明确以“保企业、稳就业”为主要目标,通过集体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适度调整工资水平等,尽量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例如山东烟台市总工会对疫情下集体协商的内容重点就有很好的把握。面对职工普遍担心岗位不稳、收入下降的热点问题,指导和推进烹饪餐饮协会与烹饪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开展集体协商,双方签订了“1+3集体合同”(即“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在行业协会及企业经营者承诺“稳岗位、保工资”的同时,合同规定了各工种在不同区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
患病、工伤期间、试用期)的工资支付标准。特别是针对餐饮行业频发对女性服务员骚扰的情况,还规定了“预防对女职工的骚扰措施”等集体协商崭新的内容。[4]
劳动经济学表明工资问题从来都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疫情下也是这样,工资报酬是稳定民心、坚持抗疫的重要保障。但由于工资的对价是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的工资是以履行劳动为条件的。因此,疫情下的工资报酬要兼顾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而协商是最好的办法。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调整工作时间以及职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要依法依规协商确定;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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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适度协商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的工资支付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回升后,还应及时恢复或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疫情下的特殊规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还可以约定合理延期支付期限等等。值得肯定的是,疫情时期,不少员工都呈现出理性的一面,对企业的困难表示理解,有的甚至主动提出降薪,展示出愿意与企业共渡难关的决心。
(二)新冠疫情下集体协商的重点体和重点对象
202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给郑州圆方集团全体职工的回信中,特别点赞了为抗疫、防疫做出巨大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环卫工人、快递小哥以及生产防疫物资的工人。他们工作最辛苦,承受着难以想象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因此疫情下的集体协商也要重点关注这些体。此外,还有复工复产职工,在疫情下复工复产是有风险的,他们坚守在抗疫和生产的最前沿,为疫情防控做出了牺牲和贡献。这就对安全生产和日常的后勤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重点协商劳动安全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女职工特殊体,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求高度关注特殊时期女职工权益保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工会组织尤其要关注困难职工,疫情下工会组织更要关心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共享改革成果。
(三)新冠疫情下集体协商的形式要符合防控期的特点
正常情况下,集体协商大多采取的是线下和面对面的方式,疫情下为避免感染风险,协商双方则多通过线上“屏”对“屏”来进行。例如浙江省多个市县工会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线上集体协商,运用互联网形成“产生代表、发出要约、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和审议签订”的规范化流程,共渡难关。疫情期间,创新集体协商形式,既有效地避免了疫情的扩散蔓延,又通过大数据完成职工参与度、知晓度和满意度评价,推动了劳动关系双方同心戮力,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5]浙江省建德市总工会努力探索,确立了16家线上工资集体协商的样板企业,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就疫情以来共同关心的工作时间、薪资待遇、防护物资发放等7大问题展开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再递交职代会进行线上审议。海宁市总工会成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队,借助钉钉平台,协商双方代表异地水平连线,进行“云对话”,就疫情期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做到工资集体协商网络全覆盖,努力推动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稳定职工队伍。郑州圆方集团积极探索创新协商方式方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用企业、OA办公系统、QQ和电视电话等收集议题、交换和整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再广泛征求意见,按相关程序签订集体合同。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集体协商的几个具体问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新冠肺炎疫情和劳动世界的最新评估和分析,疫情的影响是深远的、空前的,甚至是二战以来劳动世界最严重的危机。
劳资双方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充分认识和发挥集体协商的独特作用。
(一)提高对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集体协商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它早已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范畴。用集体协商解决实际问题在后疫情时期复产复工过程中体现出独特的价值。自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和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以来,许多省级工会就做好疫情期间集体协商工作下发专项通知。各级工会组织也广泛借助、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指导意见,通过向企业发出提示函、开展线上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凡事多商量、凡事好商量、凡事先商量”的协商理念。疫情下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严峻挑战,职工的切身利益也面临考验。指导意见强调各级工会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方式,妥善解决复工复产前后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等最为关切的问题。
复工复产期间出现了很多困扰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用工问题,这些问题无法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到明确答案,当然也不能由劳动关系任何单方意志决定,而应该通过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但由于我国集体协商还没有被确定为劳资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也没有对企业拒绝集体协商的行为制定严格的罚则,再加上有关各方认识还不到位以及工会组织自上而下的推进
方式,就往往难以让集体协商切实落地生根,发挥应有的作用。一项对非公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工会主席对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认识还未完全到位。有些工会主席没有清晰认识到集体协商的必要性,甚至个别工会主席认为集体协商难以有效实现。部分企业实施了集体协商,而实施后有实效的还不多。部分一线劳动者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内容、形式、流程等也没有深入了解。工会组织要加大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企业主、工会干部和劳动者意识到集体协商是疫情下稳定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6] 疫情下,集体协商可以将事态引向脱离对峙、并且双方都能理解的结局。协商永远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最好方式,企业要主动协商,劳动者也要善于协商。集体合同是通过不断协商博弈之后产生的结果,一方面,由于职工的共同参与使自身的意愿和诉求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它会使职工感受到决策的民主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协商的过程会让员工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真实信息,增强了劳资双方的相互理解。[7](二)做好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对接
自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 2019年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其间各相关部门相应地出台过许许多多的应对措施,但它们大多缺乏全局性和长期性。本次疫情也一样,据学者统计,自2019年末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至2020年 2 月底,其间中央和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共出台相关政策近500份。大量的防疫、抗疫措施都是通过政策或通知在办理和协调,既缺乏统一性,也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系统性的思考,构建劳动法特别调整制度, 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和稳定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新冠疫情下,不少企业停工停产,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生产经营压力,维持运作困难重重。为了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临时的、救急的措施可以理解(特殊时期人社部出台的政策多基于宏观考量而定,允许双方协商,共克时艰、相互体谅,为企业经营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同时也应该注意与现行法律如何有效地协调对接。新冠疫情下劳
动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利益分配和协调的问题。因此,必须考量相关各方如何合理地分担疫情下的增量成本。要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尽快实现复工复产,就必须完善紧急情况下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以巩固集体协商的法律基础。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制度都是立足于常态化的劳动关系调整,而面对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尽管一些法律制度不尽适用,但疫情下一些应急的举措还是应该加以反思和完善。例如对于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返工的员工,人社部通知要求对劳动关系予以特别维持,此举虽有积极意义但又于法无据。再例如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上述规定也明显突破和改写了现行法律中有关医疗期以及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此外,《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还主张“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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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这也突破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及时和足额支付。虽然它也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工资支付制度,但是“延迟支付”似乎并不在可以协商工资支付制度的范围。根据《立法法》第 80 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人社部的上述意见显然突破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加重了企业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应使各项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合理合法的协调对接。[8]
(三)突出新冠疫情下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和灵活性
疫情下应该在确保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因时制宜、因企制宜,结合线上线下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协商重在解决劳资双方最关心、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同时在操作上应该更加灵活简便,既注重内容的实效性又注重操作的灵活性。总体而言,要提倡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灵活实效”的原则,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实事求是,本着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围绕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以及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虽然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在法律层面上更加讲究程序性,但疫情下的集体协商在操作上应更加灵活、更加简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如一些地方工会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一种 “微协商”模式,即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对部分工种特殊、人员较少、集体协商结果难以一次性覆盖的岗位和体,(如机械维修、保安保洁以及技术攻关等)采取了多层次、小范围,甚至一对一的协商。这种形式在扩大协商受益面的同时,也降低了疫情感染的风险,让职工有了更多的“获得感”。正
常情况下,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求一般耗时较长,多达几个月,集体合同草案也要经过职代会的充分讨论。根据要求,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法人代表选派;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则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疫情期间召开线下职代会有实际困难,为降低风险、避免病毒传播,还可以在表决方式上灵活处理,通过网络投票或等形式完成各项民主程序(要充分注重过程留痕)。[9]例如某星级酒店受疫情影响基本没有营业收入,因现金流短缺,难以维持正常开支。为了生存,“降薪保岗”成了唯一的选择。行政部门首先拿出了初步的降薪方案,接着在公司内部征求职工的意见,再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经过与员工协商,公司采纳了员工意见建议,对降薪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