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豪与孟艳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66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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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宋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嘉豪;孟艳臣 
【当事人】王嘉豪孟艳臣 
【当事人-个人】王嘉豪孟艳臣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嘉豪 
【被告】孟艳臣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定王嘉豪承担孟艳臣在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适当。孟艳臣因案涉事故造成其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核定相关损失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王嘉豪关于案涉车辆维修时间过长的主张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本院对此无法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为支持其上诉主张,王嘉豪提交了照片打印件3页及有关网页打印件8页。孟艳臣对前述提交照片打印件3页及有关网页打印件8页均不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定王嘉豪承担孟艳臣在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适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嘉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王嘉豪应就孟艳臣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孟艳臣就其因案涉事故产生了相关停运损失,提交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单位证明、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前述证据已构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孟艳臣有关停运损失的主张,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询,王嘉豪认可孟艳臣因案涉事故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其上诉乃是因为不认可车辆维修时间,但其并未提供在本案其上诉主张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孟艳臣因案涉事故造成其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从事出租汽
陈法蓉三级车运营工作,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核定相关损失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王嘉豪关于案涉车辆维修时间过长的主张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本院对此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王嘉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科幻电影排行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嘉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29: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2日17时46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桥上,王嘉豪驾驶×××小型轿车并线,与孟艳臣驾驶的×××出租车发生接触,造成两车接触部位受损,无人员受伤。双方签署《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认王嘉豪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孟艳臣无责任。同年9月23日,×××出租车仍处于运营状态。2020年9月24日,王嘉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出租车定损,当日至同年9月30日,孟艳臣将×××出租车送至北京智成佳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王嘉豪已支付维修费1573
元。    庭审中,孟艳臣提供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停运损失费和误工费证明:孟艳臣系我单位员工,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月承包金5175元,岗位补贴545元,于2020年9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和误工,停运时间共计8天,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车辆运营方式为单班,共造成停运损失费(5175元÷30天×8天=1380元,误工费166元×8天=1328元),合计2708元。还提供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显示进厂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接车出厂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主要维修项目为:更换前杠,钣金工时,喷漆。    另查,孟艳臣系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出租车号牌为×××,营运方式为单班,每月承包定额为5175元,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每月向孟艳臣发放岗位补贴545元、燃油补贴142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发生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本案中,王嘉豪驾驶机动车与孟艳臣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签署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载明王嘉豪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并未发生人身损害,孟艳臣主张的停
运损失(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应当由实际侵权人即王嘉豪承担赔偿责任。孟艳臣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因维修运营车辆停运7天,其停运损失应包括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关于承包金损失,孟艳臣每月承包定额为5175元,其中应扣除单位每月发放的燃油补贴1425元,孟艳臣承包金损失应为875元;另一部分是孟艳臣误工损失,孟艳臣未提供相应纳税凭证,故每月收入法院酌定为5000元,其中应扣除单位每月发放的岗位补贴545元,此项损失应为1039.50元;以上,孟艳臣停运损失共计1914.50元,其主张超出本案认定部分,不予支持。孟艳臣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为此提供有快速处理协议书、单位证明、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完成相应举证义务,王嘉豪主张修车时间过长,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嘉豪赔偿孟艳臣停运损失1914.50元;二、驳回孟艳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药名称大全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嘉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孟艳臣要求停运损失之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孟艳臣负担。事实和理由:1.孟艳臣对因案涉事
故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其所称维修时间与车辆损坏程度严重不符;2.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服务公司证明孟艳臣因案涉事故停运8天依据不充分,要求出租车公司提供孟艳臣案涉事故车辆9月份GPS数据和运营数据;3.案涉车辆维修单位北京智成佳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证明与该维修单进、出厂时间信息不符,在北京交通APP上没有车辆进、出维修厂的时间,要求该维修单位提供案涉车辆进、出厂及维修时录像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王嘉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嘉豪与孟艳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6611号
刘若英八卦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嘉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艳臣。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嘉豪因与被上诉人孟艳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35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嘉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龙、被上诉人孟艳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埃其亚基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嘉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孟艳臣要求停运损失之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孟艳臣负担。事实和理由:1.孟艳臣对因案涉事故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其所称维修时间与车辆损坏程度严重不符;2.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服务公司证明孟艳臣因案涉事故停运8天依据不充分,要求出租车公司提供孟艳臣案涉事故车辆9月份GPS数据和运营数据;3.案涉车辆维修单位北京智成佳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证明与该维修单进、出厂时间信息不符,在北京交通APP上没有车辆
进、出维修厂的时间,要求该维修单位提供案涉车辆进、出厂及维修时录像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