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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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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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27-1、28-1、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李泽楷老婆法定代表人:叶宇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妍,*,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水利工程资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罗霄江,*,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罗霄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车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霄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贷款本息30656.18元(其中未偿本金28427.26元,利息1628.95元,罚息498.25元,复利101.7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本金28427.2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前述到期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计收);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汽车抵押物(车牌号:甘BJXX**)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对被告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罗霄江未作答辩。
郑秀文宣布怀孕被告罗霄江签订贷款合同情况及欠款事实
借款人
(抵押人)
罗霄江
贷款人
(抵押权人)
汽车金融公司
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份是哪签订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贷款金额
70000元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贷款利率
利率为浮动,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24个基本点,罚息、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截至合同签署之日,贷款年利率11.99%,罚息和复利利率均为17.985%。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应还款本金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不包括利息),则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罚息,贷款逾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包括罚息)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复利利率计收复利。
贴息
汽车经销商提供年利率3.37%的利息补贴。
抵押物
车牌号:甘BJXX**。抵押登记时间:2019年12月9日。
违约责任
当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并且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其他
庭审中,汽车金融公司自愿以2022年7月21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
贷款发放日
2019年11月12日
贷款到期日
2022年11月12日
欠款截至日期
2022年7月21日
欠款金额
史可个人资料本金
27411.23元
利息
2188.03元
罚息
1549.86元
复利
248.98元
本院认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罗霄江借款后未依约还本
付息,已经构成违约,汽车金融公司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汽车金融公司自愿以2022年7月21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系当事人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不予干涉。贷款到期后,罗霄江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对汽车金融公司要求罗霄江支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的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收到汽车经销商给予的借款期内利息补贴,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该项请求,在原约定借款期限内应扣除已经收到的贴息,即对原借款期内的罚息利率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7.985%减去已经贴息的年利率3.37%,即14.615%予以支持,借款期满后再按照罚息利率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24个基本点再上浮50%予以支持。罗霄江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汽车金融公司有权以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