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品定义】以注册方式发行的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发行的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个人汽车贷款(包括信用卡分期汽车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
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个人汽车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个人汽车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自律管理。
第四条【信息披露责任】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主体责任。
油田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等相关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相关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六条【投资者风险自担】投资者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信息披露内容】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要求,在注册环节、
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充分披露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方龄第八条【信息披露渠道】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板化披露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并向市场公告。
庐州月歌词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提高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信息保密义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信息披露豁免】因涉及国家机密、技术性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披露相关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无法披露信息的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向投资者披露情况说明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姹紫嫣红开遍
第二章注册环节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注册文件】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应在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接受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名称、资产类型、注册额度、分期发行安排等基本信息;
(二)发行方式可选择招标或簿记建档;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
(四)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信息,发起机构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办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等,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等信息;
最火视频完整版(六)个人汽车贷款入池筛选标准;
(七)发起机构个人汽车贷款历史数据信息;
(八)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安排。
第十二条【风险提示】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价
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十三条【风险披露】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充分披露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早偿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抵押车辆贬值风险(如有)等。
断点 张敬轩
第十四条【历史数据信息】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披露发起机构个人汽车贷款资产的历史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数据信息、静态数据信息等。
受托机构应披露发起机构个人汽车贷款至少五年的完整数据,经营不足五年的,应提供自开始经营时起的完整数据。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精简原则】在注册环节已披露的信息,如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信息、交易条款信息等,在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内可免于披露,鼓励在注册环节披露更多信息。若注册环节已披露的前述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发行环节披露变更后的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
第十六条【投资者保护机制】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或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各档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各档证券的支付顺序变化(如类似加速清偿事件以及违约事件触发后的支付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