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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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85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铁林国籍成瑛沈娟郝绍彬 
【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权军民 
【当事人-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旗汤成帅付炜 
【代理律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权军民 
【被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合同关系;2.若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海尔小贷公司出借的借款本金的金额。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徐智锡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1、2、3、6及证据4中权军民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海银行业务回单、证据5中的上海银行业务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4、5中的统计表格因系其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二
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月29日,速徽公司(服务方、甲方)与权军民(借款人、乙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与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96792元、前置月息360万元某11%万元、贷后管理费59950元。  2018年1月29日,权军民签订《原件代管协议》,自愿将X号房屋产权证交予受托人代为保管。权军民在该协议尾部“委托人”处签名,协议尾部“受托人”处无盖章或签名。  2018年2月7日,权军民通过POS机刷卡407200元。权军民举示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未显示交易对方的户名及账号。权军民在二审中陈该款项系权军民根据海尔小贷公司的指示向其指定人员支付的行规中介费用。  2018年2月8日,上海绛州鼓乐团向曾良转账支付153342元。权军民在二审中称该款项系权军民向速徽公司指定的人员支付的服务费。  2018年2月8日,晶吉公司(甲方)与权军民(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甲方为项目投资主体,乙方出资265万元,作为债转股投入甲方,乙方作为合伙人,按其出资额占公司比例分享利润,甲方每月预付给乙方12.6万元,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2020年1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蒋金明、丁毅犯合同罪一案,作出(2019)沪0106刑初1718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蒋金明于2014年1月成立晶吉公司,由其蒋某某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由朱某和丁毅负责开展现货经纪业务。2
016年底,朱某离开晶吉公司,由蒋金明和丁毅负责公司经营。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蒋金明、丁毅在明知公司已存在巨额亏损和外债,且无任何盈利的情况下,承诺高达50%的年收益,诱使被害人权某某与晶吉公司签订《关于引进优先股的协议书》、《资金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骗取权某某共计519万元,赃款被蒋金明、丁毅用于偿还公司及个人债务、股票交易、个人开销等。至案发前,蒋金明、丁毅归还权某某615600元。该院认为,蒋金明、丁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蒋金明和丁毅在晶吉公司无主营业务及盈利,且有巨额负债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许诺每年50%高额回报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权某某投资519万元,应认定蒋金明和丁毅的行为构成合同罪。遂判决:蒋金明犯合同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丁毅犯合同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兵符罚金人民币14万元;责令蒋金明、丁毅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权某某。蒋金明、丁毅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沪02刑终4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
借款合同关系;2.若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海尔小贷公司出借的借款本金的金额。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一、关于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问题。权军民上诉称,本案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实际系海尔小贷公司与案外人蒋金明、丁毅、恒宇上海分公司和速徽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合谋,以非法占用权军民财物为目的,对权军民实施的套路贷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本院认为,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首先,海尔小贷公司与权军民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海尔小贷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权军民支付了327万元借款。其次,权军民称海尔小贷公司与他人合谋对权军民实施套路贷行为,但权军民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权军民在二审中举示的《融资服务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等均系权军民与案外人签订的,权军民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前述协议的签订与海尔小贷公司有关。权军民在二审中举示的《原件代管协议》尾部“受托人”处无盖章或签名,无法证实海尔小贷公司扣留了权军民的房产证书原件。权军民在二审中举示的银行凭证也未涉及到海尔小贷公司,不足以证明海尔小贷公司向权军民收取了融资服务费、顾问费、行规中介费用等。最后,在蒋金明和丁毅的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蒋金明和丁毅对权军民实施了合同,刑事判决中并未认定海尔小贷公司是蒋
金明和丁毅的同伙,也未认定海尔小贷公司伙同蒋金明和丁毅等单位和个人对权军民实施了行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认定海尔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海尔小贷公司在与权军民签订借款合同后,向权军民出借了相应款项,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二、关于海尔小贷公司出借的借款本金的金额的问题。权军民上诉称,即使海尔小贷公司不构成套路贷,其收取的407200元中介费、186742元融资服务费、19万元顾问费和30万元好处费也不得计入贷款本金。本院认为,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权军民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407200元款项是权军民刷卡消费的,但权军民举示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未显示交易对方的户名及账号,并不足以海尔小贷公司向权军民收取了该407200元中介费。权军民主张的186742元融资服务费中仅有153342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且是上海绛州鼓乐团向曾良转账支付的,权军民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转账与权军民和海尔小贷公司有关。权军民上诉称33400元服务费、19万元顾问费和30万元好处费均是现金支付的,权军民对此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由权军民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权军民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均不足证明海尔小贷公司向其收取了前述407200元中介费、186742元融资服务费、19万元顾问费和30万元好处费,权军民要求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权军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张敬轩 关智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294元,由上诉人权军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0:23:14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买笔记本要注意什么(2020)渝05民终8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汪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权军民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造梦西游3神兽森林
     权军民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海尔小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海尔小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实际系海尔小贷公司与案外人蒋金明、丁毅、昆山恒宇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上海分公司)和上海速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徽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合谋,以非法占
用权军民财物为目的,对权军民实施的套路贷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一、海尔小贷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实施的套路贷行为。2018年1月29日,海尔小贷公司和权军民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抵押贷款方式,向权军民出借327万元,年化利率11%,权军民抵押的房屋位于上海市X。同日,在海尔小贷公司的安排下,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指定的中介之一速徽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权军民应支付融资服务费96792元、前置月息29975元和贷后管理费59952元,共计186717元。同一天,在海尔小贷公司的安排下,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指定的中介之一恒宇上海分公司签订《贷款顾问服务协议》,但该协议被蒋志强扣留,具体内容不记得,但需要支付顾问费大约20万元左右。2018年2月7日,海尔小贷公司放贷327万元。同日,权军民以pos刷卡三次的方式向海尔小贷公司指定单位(据银行告知为上海陇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费407200元,作为行规中介费用。2018年2月8日,权军民以现金方式向恒宇上海分公司指定的蒋志强付款19万元,作为顾问费。2018年2月8日,权军民以现金方式向海尔小贷公司指定的焦先生、孟先生和苏先生分别付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作为行规服务费。2018年2月8日,权军民以转账方式向速徽公司指定的曾良付款153342元,并另外以现金方式支付33400元,合计186742元,作为速徽公司的服务费。2018年2月8日,在海尔小贷公司安排下,权军民与
蒋金明、丁毅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将海尔小贷公司的327万元中的265万元出借给蒋金明和丁毅控制的公司,每月利息12.6万元。2018年2月8日和9日,权军民通过公司向蒋金明妹妹蒋凤真分四笔转账共计260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权军民向海尔小贷公司支付利息共计335780元。海尔小贷公司的同伙蒋金明和丁毅,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2020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和十二年,该刑事案件涉及的金额为519万元,其中260万元系本案的海尔小贷公司的放贷金额。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套路贷”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1.海尔小贷公司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海尔小贷公司以快速放款、低利率、手续简便等为诱饵,诱骗权军民签署相关个人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并办理公证。权军民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总价值在400万元左右,仅凭该房屋抵押贷款,根本无法借到327万元。权军民原本希望抵押贷款200多万元,但海尔小贷公司以需要支付服务费、顾问费等行规费用为由,诱使权军民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同时诱导权军民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和《贷款顾问服务协议》,并在放款后拿走108万元左右的服务费、顾问费、好处费等,实际贷款金额只有220万元,远低于放贷金额。2.海尔小贷公司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从表面上,海尔小贷公司在2018
年2月7日向权军民放贷327万元,但在3天之内,权军民在海尔小贷公司的安排下,向指定人员支付407200元中介费、186742元融资服务费、19万元顾问费和30万元好处费,并向蒋金明和丁毅指定人员转账260万元,以上金额合计超过368万元。权军民不仅未实际取得放款的327万元,还倒贴了40多万元服务费等费用。3.海尔小贷公司借助公证和诉讼手段向权军民索债。综上,海尔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海尔小贷公司即使不构成套路贷,也违反了相关金额规定,收取的407200元中介费、186742元融资服务费、19万元顾问费和30万元好处费不得计入贷款本金。权军民已经向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举报,等待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