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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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27-1、28-1、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出生,**,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贷款本息73578.55元(其中未偿本金68068.94元,利息3773.83元,罚息1497.42元,复利238.3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本金68068.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前述到期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计收);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汽车抵押物(车牌号:闽C7XX**)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对被告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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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签订贷款合同情况及欠款事实
借款人
(抵押人)
***
贷款人
(抵押权人)
******
签订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贷款金额
115000元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贷款利率
利率为固定,罚息、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截至合同签署之日,贷款年利率11.99%,罚息和复利利率均为17.985%。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应还款本金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不包括利息),则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罚息,贷款逾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包括罚息)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复利利率计收复利。
贴息
*****提供年利率2.04%的利息补贴。
抵押物
车牌号:闽C7XX**。抵押登记时间:*********。
违约责任
新手学电脑打字当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并且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未
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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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庭审中,******自愿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
贷款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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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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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截至日期
**********
大年三十的祝福语欠款金额
本金
68068.94元
利息
有关戏曲的谚语5339.3元
罚息
4135.7元
复利
589.83元
**认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自愿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
系当事人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予干涉。贷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对******要求***支付自***********的罚息的诉讼请求,**认为,因******已经收到*****给予的借款期内利息补贴,对******的该项请求,在原约定借款期限内应扣除已经收到的贴息,即对原借款期内的罚息利率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7.985%减去已经贴息的年利率2.04%,即15.945%予以支持,借款期满后再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7.985%予以支持。***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以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8068.94元,支付截至**********的利息5339.3元、罚息4135.7元、复利589.8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至*********止,以年利率15.945%计算,自**********至还清借
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7.985%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尚欠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自***********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17.985%计算)。
二、若被告***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名下车牌号为闽C7XX**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斯坦李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9.46元,减半收取计819.73元,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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