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9.04
【字 号】重府令第78号
【施行日期】1995.09.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霍尊的父亲
正文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7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和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凭证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市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房产和土地管理确定为一个部门行使的,由该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合法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
  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地产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第七条多吃火龙果的好处 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
  (二)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三)属公告拆迁范围的;
男主很宠女主的小说  (四)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房屋系违法建筑的;
  (六)其他依法应限制交易的。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典当。lixia
收养孩子的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时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交易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交易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中国文化遗产资料 房地产交易价格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国有房地产的转让和其他依法需要评估的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具备资格的专业评枯机构对该房地产先行评估。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按评估价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在房改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交易,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缴纳交易手续费、监证费。收费标准由市房管、国土、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同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向房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办理合同登记,并凭登记合同径直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规定的条件,并向房管部门申办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现售,转让方应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商品房预售,预方应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预售合同报房管部门和同级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注明预售许可证字号。
  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专户储存,用于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预购的商品房需转让的,应在原合同上背书记载相关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补偿的期房可以转让,转让时需签订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