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伟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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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1.17  周冬雨高考照片
【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9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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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王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晓伟;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 
【当事人】王晓伟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王晓伟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 
【代理律师/律所】笪凤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苏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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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笪凤瑶马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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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晓伟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徐辛庄派出所对其辖区的报警事项负有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两次报案实质上均是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宋庄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徐辛庄派出所与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构成重复报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警告视听资料证明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徐辛庄派出所对其辖区的报警事项负有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
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王晓伟曾于2020年6月11日、12日两次向徐辛庄派出所报警。王晓伟主张两次报警内容不同,不构成重复报警。本院认为,两次报案实质上均是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宋庄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徐辛庄派出所与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构成重复报案,并无不当。针对王晓伟前次报警,徐辛庄派出所及时出警并对报案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王晓伟报警事项系宋庄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由民警口头告知王晓伟调查结果及相应的解决途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针对王晓伟后次报警,徐辛庄派出所民警对王晓伟重复报案的行为作出的解释并未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关于重复报案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晓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晓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43: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庄镇政府)作出京通宋限拆字[2020]第02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6月11日,宋庄镇政府强制拆除宋庄镇徐辛庄村东南,宋通路北侧的建筑物,上午6时36分,王晓伟通过拨打110向徐辛庄派出所报警进行求助,根据徐辛庄派出所“110"接警单记载王晓伟报警宋通路,案情摘要为拆迁公司雇佣400多不明身份的保安,公司负责人王晓伟的母亲和100多名员工还住在工业园区里边,保安直接从房子里把他们拉出来,打人、砸东西,具体情况不清楚。徐辛庄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警,经过调查核实,现场为宋庄镇政府组织的拆除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徐辛庄派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因王晓伟已离开拆除现场,民警现场通过电话向王晓伟核实报案情况,王晓伟表示不明身份的保安阻止其进入拆除现场,要求民警核实现场保安人员的身份及审查宋庄镇政府实施行为的合法依据,保护其合法财产。民警告知王晓伟该事项是宋庄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如果其对宋庄镇政府拆除行为有异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6月12日上午,王晓伟在徐辛庄派出所门口向接待民警递交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要求徐辛庄派出所立即制止非法王晓伟位于宋庄镇徐辛庄村的房屋及损坏王晓伟屋内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王晓伟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记载了王晓
伟系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在该处土地面临征地,申请人与相关单位正在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及6月11日的情况。根据王晓伟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接待民警告知王晓伟遭受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可以报警,如果现在报警就进派出所做笔录记录并予以受理,但王晓伟并未按民警要求去做笔录。随后,王晓伟去宋庄镇政府反映情况,再次向徐辛庄派出所民警递交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派出所民警向王晓伟解释,宋庄镇政府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在这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由宋庄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不合法的侵害,受害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会受理。王晓伟认为针对6月12日其向徐辛庄派出所提交的财产保护申请,徐辛庄派出所未立案处理,未正确履行财产保护职责,遂提起本案诉讼。 
蒜蓉小龙虾【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
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本案中,徐辛庄派出所于2020年6月11日接到王晓伟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对报案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王晓伟报案的事项系宋庄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民警口头告知王晓伟调查结果及维权方式。6月12日,王晓伟再次向徐辛庄派出所提交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11日报警内容相同,都是要求徐辛庄派出所制止宋庄镇政府正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构成重复报案。关于王晓伟提出前后两次报警内容不同,不构成重复报警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晓伟主张6月11日报警是因为工业园区内东西丢失、人被打等事项,但是该项主张与出警民警现场向王晓伟电话核实时其提出的报警内容并不一致。王晓伟在6月11日向出警民警提出的要求核实现场保安人员的身份及审查宋庄镇政府实施行为合法依据,保护其合法财产的报警请求实质上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宋庄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故一审法院对王晓伟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徐辛庄派出所出警民警对王晓伟重复报案的行为作出的解释符合《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此外,公安机关对于乡镇政府组织的拆除人员的身份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认定的法定职权,故王晓伟在一审庭审中所述的公安机关没有履行职责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徐辛庄派出所履行了出警、调查询问、现场录像、履行告知等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晓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晓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