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 、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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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3、纠纷审查。
网上购物英语作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4、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
    二、调解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确定调解主持人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即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以维护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回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调解人员自动回避;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三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2、调解核实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3、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专门的调解场所
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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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知权利义务。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
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1)直接调解。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众、本单位的领导和众旁听。但是,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则不宜公开进行。
    (3)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众团体、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灶的纠纷,久调不决或者有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某个调解组织无力单独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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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结束
    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简单的纠纷也可达成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一般应当是即调即结,避免留下后遗症。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
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2、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久调不决,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向人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
计算机考研方向    五、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人民调解中应当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误解引起的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舆论或教育力量进行调整,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有过错者受到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