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04.06
【字 号】合司通〔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个性签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司通〔2012〕14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傅淼个人资料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13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皖司通〔2
012〕35号),结合《合肥市综治委关于构建合肥市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合综治委〔2011〕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满意为落脚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及时排查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众满意率明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实现合肥“新跨越、进十强”的新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参加人员和组织机构
  市局、县(市)区局、司法所干警,全市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矛盾纠纷
“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各县(市)区局整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资源,共同参与专项活动。市局将选拔一批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指导、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市局结合司法行政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和办公室,负责活动开展和督查工作。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定点联系县(市)区局。
  三、主要任务
蚁人2结局  (一)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李云迪和王力宏是什么关系
卫生间水管安装  1、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广泛动员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排查率100%。要组织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调解员深入困难人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征地
金世佳李金铭结婚照拆迁等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县(市)区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要求,定时深入村居、社区、企业和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区域,排查矛盾纠纷。县(市)区局要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活动期间,专项排查不少于2次。
  3、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村(居)调委会、乡镇(街道)调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负责排查本辖区、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负责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大排查工作网络。
  4、坚持认真梳理、落实责任。对排查出的矛盾隐患,要认真梳理,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制定预案,落实承办责任人,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干关系,容易引发体性上访、酿成体性事件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隐患,在稳定事态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疏导。
  (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化解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及时制定方案,认真调解,防止激化。
  1、及时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集中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3、共同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在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校园安全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方力量,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着力化解热点难点纠纷。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三)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结合专项活动,实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提升工程”。
  1、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局、各司法所依法全面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鼓励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深化完善开发区、集贸市场、高校园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县(市)区局对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进行备案。司法所对本辖区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进行备案。鼓励成立以调解员个人姓名或工作特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开发区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2、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县(市)区局结合实际,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
作领域,搭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在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校园安全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