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调解格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曲裾深衣大调解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衔接的机制,在当前纠纷类型多元化、纠纷主体趋利化、纠纷处置疑难化、纠纷引发体化的形势下,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大调解工作机制代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趋势。简单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两大类,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判决和诉讼调解;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则包括仲裁、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等。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大调解能很好地搭建协调与指导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平台,从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二)大调解工作机制是对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和人民调解相比,大调解工作机制在以下三方面更显优势:第一,具备权力背景。注重整合官方与民间两种纠纷解决资源,强调官方与民间纠纷解决资源的互动与合作;第二,覆盖面广。在一定意义上实现相关工作部门的整体联动,从而避免了相关部门在纠纷解决上的互相推诿与扯皮的现象发生,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信服力高。因有公权力参与,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调处,确保了调处质量,也增强了信服力。
杭天琪老公(三)大调解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调解的缺陷。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志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诉讼调解有其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是在诉前调解阶段,诉讼调解过分强调“事实”、“证据”的程序利益,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二是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法官调解员往往被认为带有压制调解达成协议的嫌疑,当事人的自愿性大打折扣;三是诉讼调解还是有收费,不便于为更多的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上述这些缺点正是大调解工作机制能够凭借其自愿性、程序简便、可复合性和不收费的优势来弥补。
二、大调解工作机制构建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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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探索诉调模式,构建调解格局。第一,在法院设立庭前调解室。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组成庭前调解机构,并可以聘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前调解。对家庭、婚姻、继承、亲属间争议、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伙等民事案件,要主动介入调解;第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法庭可指派一名法官联系司法所,对调委会移交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对重大疑难矛盾要予以指导;第三,
法院立案前,对特定类型案件要审查,如未经过调解的,要引导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调委会接受调解。
(二)跟上、明确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法律地位。大调解工作机制与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淆现象正是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对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出明确的定位。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20111ipad充电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中予以确认。为了得到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现在大调解工作机制仍是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存在着。实际上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大调解则具有司法行政性,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大调解架构下整合了一系列官方的权力资源和民间资源,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的协调配合和良好互动使得纠纷解决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也树立了良好的公信力。因此,确定大调解工作机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大调解这一行政性纠纷解决方式以高于人民调解更高的效力,是当前现实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用一会儿一会儿造句
(三)大调解工作经费不足问题仍是制约瓶颈。大调解以无偿、利民为特征,实行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这种免费性质是促使当事人更愿意通过这种途径来解决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若收费了,则又返回到诉讼中去。所以,不能因政府财政上的困境而改变
大调解的公益性质,相反要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中来,以“一案一补”的形式和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纠纷调解服务的方式,来激励、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大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张柏芝生三胎老公图片(四)树立全社会的大调解意识,注重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大调解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调解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首先反映在文化层次低;其次是专职调解员配备不齐;再次是人员结构单一。调解员的选聘不能仅仅局限在乡镇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中,而应从多行业途径中产生,如从退休法官、退休二线乡镇领导和退职村干等外部资源中吸纳,或从司法行政内部资源中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