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是在共享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新生事物,由于网约车的行政监管缺乏完善的立法支撑,网约车行业的自我监管十分有限等,以现有的监管体系来监管网约车,不能完全契合于实际状况。因此,本文基于对我国网约车现行行政监管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合理化改进的建议,希望依法、合理、高效的行政监管为网约车在共享经济中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网约车 行政监管 依法监管 完善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ki.1009-0592.2020.01.318送友人>热风的使用
网约车在共享经济的领域内独树一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
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中可以总结网约车的三大特点:第一,网约车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利用现代科技,为民众提供便利的一种出行服务;第二,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各项标准均需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与传统出租车在马路巡游搭载乘客有所不同,网约车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中预约,然后提供出行服务的模式。
网约车行政监管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对网约车发展进行有效监管的行政行为。监管主体为政府,监管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暂行办法》、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细则与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网约车行政监管中,以政府为中心,存在三种监管对象:一是政府与网约车公司;二是政府与网约车司机、三是政府与网约车用户。网约车公司需要参与竞争、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网约车司机则需要为乘客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网约车乘客作为被服务者,政府拥有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为使三对监管关系良性运行,网约车行政监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与下属有关部门根据现实状况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二是政府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授权下,依法对网约车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宁静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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