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特点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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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特点和发展
人民调解是产生于中国大陆本土的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项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中国大陆的社会转型,以及社会的法律化趋势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也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逐步实现了转型,并形成了与以往迥然不同的活动形态,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挖西边补东边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特点
(一)人民调解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
到目前为止,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相继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这些法律法规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规定非常简略,且法律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缺乏明确规定,致使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2002年9月,《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2011年1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明确了经人
金喜善图片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的确定,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
我国现行的调解机构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最基层的众自治性组织在对传统民间纠纷的处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建立,人口的大量而频繁地流动,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和多样,人们之间的纠纷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发生,而且纠纷的内容更加复杂和多样。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已从一般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借贷、赔偿进一步延伸到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保险、肇事、医患纠纷等多方面。以人居区域建立的传统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层次较低,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纠纷的调解已显现出力不从心,难以保证调解的良好效果。适应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新变化,人民调解组织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
2002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11年《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做出了新的规定,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和形式。现在调解委员会已从传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拓展到
2022国庆节放假调休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社团组织,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得到大的发展,在消费者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地产开发区以及贸促会、商会都建立了调解
两弹之父是谁组织,一些地区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了面向社会公开服务的调解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正在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但是专门性的纠纷调解还未制度化。因此,着力抓好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组织在新时期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除了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得到拓展外,人民调解员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队伍结构需进一步改善。对于调解员,并没有特殊的职业背景要求,只要求“为人公正,联系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随着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大的变化,涉法的关系日趋复杂,对人民调解员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选配好调解员,着力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成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关键。实践中,通过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举办调解员培训班、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调解工作表彰会、将那些年龄大、文化水平低、责任心差的调解员更替为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在众中有威信、文化较高的人来担任促使调解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此外,积极吸收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以及具有专业技能的在职人员参加人民调解工作,许多地方试行了首
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化水准都得到了优化和提高。
(三)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调解方式相互衔接
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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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1日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的“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调解相衔接这一特点的标志性文件。
何晟铭图片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各级政府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健全调解制度。初步形成了在党委领导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机构,以人民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为重点,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许多乡镇、街道设立综治工作维稳中心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对矛盾纠纷采取“一站式”受理、“一条龙”调处,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
层。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设想
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无法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