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4
【字 号】咸政办发〔2018〕122号
【施行日期】2018.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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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8〕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我市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
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差异化战略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有害的昆虫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
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电竞4p门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  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我市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许可的方式,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设定为6年。各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经营权到期后,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办理。
  原未确定经营权年限的巡游出租汽车,按照行政许可期限制要求,设定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期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原许可机关应当许可其继续经营:
  (一)本人提出继续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申请;
  (二)在经营期限内未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责任事故;
  (三)在经营期限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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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咸阳市(区)县车容车貌标准设置喷涂车身颜和标识,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待租装置由市(区)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