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06
【字 号】威政发〔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7〕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车,是指依法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在核定的区域内根据乘客要求提供以巡游揽客为主的经营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综合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文登区、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巡游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巡游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巡游车行业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相关运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相协调。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巡游车发展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新增巡游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巡游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公开招标方式依法进行。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环保、节能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巡游车车型标准。
  第八条 巡游车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第九条 巡游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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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巡游车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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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下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经营区域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营区域为文登区、南海新区的,向文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经营区域为荣成市的,向荣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经营区域为乳山市的,向乳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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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以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巡游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巡游车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巡游车经营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巡游车运力指标:
  (一)服务质量招投标;
  (二)经营权延续经营;
  (三)巡游车经营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巡游车经营企业取得运力指标后,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巡游车运力指标使用合同。巡游车运力指标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
  巡游车经营企业取得巡游车运力指标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车辆营运的,视为自行放弃运力指标。
  第十三条 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巡游车经营权,在原批准期限内继续有效。
蟹不肉  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收回;需要继续经营的,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巡游车经营企业在上一个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第十四条 巡游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巡游车经营企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巡游车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
  巡游车经营企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上交或者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价器、标志灯和未使用的出租汽车发票等,并到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巡游车经营企业已与巡游车车辆产权人实行合作经营的,在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经营,并签订巡游车经营合同。
嘉成县主  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巡游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超速20以上不足50
  第十七条 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许可的期限和范围经营,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制定并落实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四)建立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服务;
  (五)建立乘客失物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设置并公开,实行24小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