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功夫熊猫2配音演员【公布日期】2007.11.02
∙【字 号】苏司通[2007]136号
动漫美女排行∙【施行日期】2007.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玛蒂娜希尔∙【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苏司通〔2007〕136号 )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披头士甲壳虫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qq音乐mv怎么下载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众,人民调解工作以其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平等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性等优势和特点,成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选择的方式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当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复杂性
、体性、对抗性有所上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平安江苏”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拓展调解领域,强化人民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要一手抓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一手抓调解能力的提高,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领先全国的目标,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服务“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贡献。
二、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树立“调解为民、做和谐使者”的理念,以“能调尽调、以调促和”为原则,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防激化、防集访为主要要求,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为目标,合法、合情、合理地妥善调解矛盾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控制、调处水平明显提高,众上访、集访、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构筑稳固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等常见、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持和发展和谐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大力拓展调解领域,依法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加大对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力度,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密切党干关系。对调解不成的,要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或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依靠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妥善解决,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激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居)即时排查、乡镇(街道)周排查、县(市、区)月排查,准确了解矛盾纠纷信息。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研究调解对策,及时妥善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引发体性事件。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人民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人民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分析工作,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要认真执行全省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把本地区矛盾纠纷信息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反映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下达支付令。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将人民调解直接引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与在人民法院直接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刑事案件实际情况,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凹凸的笔顺 四、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的活力
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众,把维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在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对影响较广、涉及当事人较多、争议较大或久调不决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听证评价;对个性偏激、情绪不稳定的纠纷当事人,就请心理咨询师予以心理辅导;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建立纠纷的分类调解体系,分别采用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等方式方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依靠人民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注意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方便人民众,提高工作效率。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要大胆探索,努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各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与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有效衔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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