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报仇器广州无双货运有限公司、广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2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4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璐思 
【审理法官】李璐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心悠小孩广州无双货运有限公司;广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朱晨光 
【当事人】广州无双货运有限公司广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朱晨光 
【当事人-个人】朱晨光 
【当事人-公司】广州无双货运有限公司广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阳春旅游【代理律师】徐文宏曾植韫 
【代理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无双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朱晨光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成都周边好玩的地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法律、司法解释未另有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本案不予审理。无双公司对《借款协议》的签订以及向圆通公司借款18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而对是否已还清了借款存在争议。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无双公司是否已还清了案涉借款。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关于“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无双公司与圆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已收到了借款资金180000元,无双公司抗辩其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首先,无双公司主张圆通公司每月发放补贴款,以补贴款的形式逐月抵扣借款。无双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发放补贴款的协议,或者圆通公司曾承诺了每月发放补贴款,而且,所谓补贴款的发放及抵扣的具体金额,无双公司均无法明确指出。因此,无双公司主张通过后续的补贴款抵销借款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无双公司主张圆通公司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梁洛施和李泽楷为什么分手足以抵销案涉借款。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在无双公司如能依约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圆通公司有权无偿收回特许经营权。无双公司主张以特许经营权抵销借款,缺乏合同依据。退一步来说,无双公司不认可特许经营权被无偿收回,无双公司亦应另寻法律途径救济。无双公司主张通过补贴款以及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偿还了案涉借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无双公司应向圆通公司偿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无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广州无双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40: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借款合同或借据的约定情况:    (一)是否签订书面协议:是。圆通公司(作为甲方、出借人)与无双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朱晨光(作为丙方、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拾捌万元,小写:180000.00元)。二、借款用途为发放员工工资。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到期一次性结息。如放款日与该期限起始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四、甲方以金刚上账实收的方式将所借款项上账乙方金刚账户。乙方金刚账户代码:20×××21。乙方在向甲方提交《提现申请表》后,借款金额到达乙方银行帐户之日为实际放款日。五、借款用途:优先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维持网点稳定。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特许经营权且乙方应以未清偿余额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八、朱晨光作为乙方实际经营控制人,自愿为乙方债务履行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九、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无双公司在乙方处盖章,朱晨光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    (二)出借人:圆通公司;借款人:无双公司;担保人:朱晨光。    (三)借款金额:180000元。    (四)借款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借款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    (六)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    (七)借期内利率:未约定。    (八)逾期罚息利率:未约定。    (九)违约条款: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甲方
有权无偿收回乙方特许经营权且乙方应以未清偿余额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其他费用:无。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    (一)交付方式:银行转账。    (二)交付金额:180000元。    (三)交付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三、还款、欠款情况:无。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双公司于2011年9月6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朱晨光为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    五、圆通公司的诉讼请求:1.无双公司向圆通公司偿还借款18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违约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朱晨光就无双公司前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无双公司、朱晨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有无诉保情况:无。  桑塔纳2000配件价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圆通公司提交《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现金借款单主张无双公司向其借款180000元并对借款形成进行了详细、合理的陈述,现未有证据对此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圆通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    债务应当清偿。案涉借款已明确约定还款期,无双公司主张案涉借款的还款对价是收回特许经营权,圆通公司已实际收回特许经营权故无需支付借款,对此,圆通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约定是无偿收回,且该公司的账户已无余额可以抵销,现无双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怠于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圆通公司诉请无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支持无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合同成立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关于朱晨光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朱晨光在《借款协议》上明确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其作为自然人独资的无双公司的唯一股东,现圆通公司诉请朱晨光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无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圆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费用由圆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关于债务清偿情况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改判。一、因无双公司资金困难,圆通公司在政策上提供了一笔帮扶补贴,该项补贴因情况紧急不能通过正常申请程序立刻下发到无双公司账户,因此无双公司与圆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先以借款的形式将帮扶补贴汇入无双公司的账户,然后再逐渐按每月应发的补贴款与借款相互扣除抵销。在圆通公司回收经营权之前,系统显示补贴款已经清偿了将近一半的借款,圆通公司回收的经营权系统中有能够证明该事实
的详细记录。然而,该证据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因圆通公司回收了经营权导致无双公司无法登录系统,圆通公司能提供而不提供该证据,应该认定所述的证据是真实存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无双公司没有履行上述借款的还款义务错误。二、圆通公司出售无双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给其他企业的价格为30万元,2020年12月10日圆通公司的佛山管理中心专员张荣和在与无双公司的员工会议上曾经表示无双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是大于总欠款18万元。因此,圆通公司与无双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上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特许经营”条款是在无双公司资金周转严重困难急需圆通公司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签订的,条款内容显失公平,理应撤销。如果无双公司被收回经营权,应当给予相对应的对价,该对价大于圆通公司的起诉金额。综上所述,圆通公司为无双公司提供的政策补贴及收回无双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理应与借款已相互抵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朱晨光述称,同意无双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无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