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常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范围最为⼴泛的⽂书之⼀。在⽇常⽣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遇到过这种情况:可能从来没被税务机关主动联系过,突然有⼀天收到⼀张《税务事项通知书》,财务⼈员突然有点慌、毫⽆头绪,甚⾄会觉得,我们单位是从此被税务局盯上了吗?
其实,⽆论在⽇常征管中,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范围最为⼴泛的⽂书之⼀,那么企业财务⼈员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呢。《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会对纳税⼈的权利义务产⽣实质影响,纳税⼈应该如何应对?本篇⽂章,我们以⼀个案例对此进⾏初步探讨。
案例
A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A公司由于其取得的由B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以抵扣税款280万为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A公司在接到通知书15⽇内到税务局预缴该笔税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A公司对此不服,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王宥胜个人资料
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高速免费日期
2021年7⽉1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对于之前适⽤的67个税务执法⽂书式样进⾏了修订。该通知与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仅保留了33个税务执法⽂书,其中即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修订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使⽤说明,该⽂书适⽤于税务机关对纳税⼈、扣缴义务⼈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除法定的专⽤通知书之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缴纳税款、滞纳⾦,要求当事⼈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此⽂书。澄海玩具批发市场
该适⽤范围对之前实践中已经落实的内容进⼀步补充细化,《税务事项通知书》仍然有相当⼴泛的适⽤空间。
纳税⼈是否有权寻求救济
根据《⾏政复议法》及《⾏政诉讼法》,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可以提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
暗示表白的个性签名同时,《税务⾏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14条列举了12项申请⼈可以提起⾏政复议五年级作文450字
申请的具体⾏政⾏为,包括征税⾏为、⾏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该规则第33条进⼀步明确,申请⼈对于征税⾏为不服的,应当先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征税⾏为不服的,⾏政复议是⾏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具体到第14条规定的征税⾏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式等具体⾏政⾏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扣缴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为等。
因此,对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法律救济,需要⾸先判断具体⾏政⾏为的性质。
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缴纳税款、滞纳⾦等征税⾏为,申请⼈如对于该征税⾏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案中,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预缴税款,即属于征税⾏为。对于其他⾮征税⾏为,既可以提起⾏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政诉讼。
实践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的情形⾮常⼴。
实践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的情形⾮常⼴。
⽐如,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并告知如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将处以。对于这种⾏为,应定义为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出的程序性⾏为,或者说准⾏政⾏为。该⾏为是⾏政主体将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即将采取的⾏政措施使⾏政相对⼈知悉的表明⾏为,对纳税⼈权利义务明显不产⽣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政复议或者⾏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税务机关据此做出⾏政处罚决定,该⾏政处罚⾏为将会增加纳税⼈的义务,对于纳税⼈的财产权利产⽣损害,则纳税⼈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进⼀步,如⾏政相对⼈对于税务机关的⾏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经提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程序,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政处罚决定,⾏政处罚决定已⽣效并进⼊执⾏程序。此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纳税⼈履⾏已⽣效的⾏政处罚决定的⾏为,同样不属于具体⾏政⾏为,纳税⼈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违法的判断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违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判断。案件具体情形不同,实体⽅⾯的判断亦不同,但是程序性判断更多具有共性。
《⾏政复议法》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政⾏为应予以撤销,因此税务机关
的⾏政⾏为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
《⾏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税务⾏政复议规则》第37条均对于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对申请⼈的权利、义务可能产⽣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政复议的权利、⾏政复议机关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同时,《税务事项通知书》使⽤说明明确,通知内容应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缴纳税款、滞纳⾦的,应告知被通知⼈: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起60⽇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如对本通知不服,可⾃收到本通知之⽇起6个⽉内依法向⼈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政复议机关名称。中秋节谜语100个及答案简单
因此,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度进⾏判断。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A公司法律救济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税务机关的⾏为因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具体⾏政⾏为,⾏政机关可以同⼀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政⾏为基本相同的具体⾏政⾏为。因此,如果具体⾏政⾏为的实体认定合法,⾏政相对⼈仅以
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政相对⼈仍然可能⾯临⾏政处罚或者承担实体义务。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相关建议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先明确具体⾏政⾏为是否会对企业的实体权利义务产⽣影响。
如属于对于纳税⼈的权利义务明显产⽣影响的⾏为,应继续从形式上判断通知书是否履⾏了救济告知义务,否则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以争取应对时间;如果程序⽆误,则需要结合案情进⾏具体分析,做出整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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