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9
【案件字号】(2022)甘01民终1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雒璇张建军冯诚
一束红玫瑰【审理法官】雒璇张建军冯诚
【文书类型】判决书 上海落户条件
【当事人】马良;王新文
【当事人】马良王新文
【当事人-个人】马良王新文
【代理律师/律所】杜欣宜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欣宜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欣宜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良
【被告】王新文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马良与王新文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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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6日,马良从中国银行兰州市七里河中心支行营业部取现20万元。后王新文向马良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马良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限期2个月还清。今借人:王新文身份证6201231966××××××××”。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马良与王新文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审中,马良提供了借条原件,亦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马良对涉案20万元的资金来源做了合理说明。王新文一、二审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王新文自行承担。马良一审要求王新文支付20万本金及3万元利息,上诉时请求王新文支付20万本金及自2020年6月17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审中马良放弃对利息的请求。综上所述,马良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 二、由王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马良借款20万元; 三、驳回马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均由王新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20: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良庭审时提供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马良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限期2个月还清。今借人:王新文身份证62xxx66××××××××”。现马良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新文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本案中,根据马良的陈述,王新文向马良借款200000元,马良向王新文支付借款的方式为现金交付出借地点在榆中县三角城乡王家营工地的临时办公室,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3%。马良虽提供了借条,但其主张的借款200000元为大额现金交付,没有转账凭证,马良也未就现金的来源及款项的实际交付提供相关证据与其陈述的内容相印证,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为打印件,并未提供原始载体,且该聊天记录中“王总王新文”为马良备注,并不足以反映出系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综上,马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马良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由王新文向马良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新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马良提供的借条、聊天记录等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核认定不当;二、王新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利,王新文亦在
聊天记录中明确马良向其借款20万元的意思表示,其自认收到马良的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已成立,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马良、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1民终12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宜,系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母亲节的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良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由王新文向马良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新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马良提供的借条、聊天记录等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核认定不当;二、王新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利,王新文亦在聊天记录中明确马良向其借款20万元的意思表示,其自认收到马良的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已成立,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新文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诉称 马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王新文偿还马良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王新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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