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深圳拟定育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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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李云迪照片
被告人倪宽(绰号“小四”),*,生于1996年7月21日。因吸食,于2014年9月10日被重庆市XX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1日被原武隆县XX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8年3月9日被重庆市武隆区XX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XX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武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什么是方法论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倪宽明知于昌涛(另案处理)有偿借用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XXX;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号5215XXX;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3XXX)及手机提供给于昌涛用于收款、转账。倪宽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活动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0万余元,收到甘某某、田某某等人被款22.8687万元。被告人倪宽从中获利1000元(每张银行卡转账超过20万元获得1000元)。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倪宽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倪宽具有曾被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倪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倪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淄博旅游景点大全哪里最好玩一、被告人倪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很帅的名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头屑太多怎么办
审判员 田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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