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芬、李玉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周公解梦 掉牙2022.02.07
【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
【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秀芬;李玉文;李子朔
【当事人】王秀芬李玉文李子朔
【当事人-个人】王秀芬李玉文李子朔
【代理律师/律所】陈家乐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冯顺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郑景磊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陈宇佳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家乐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冯顺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郑景磊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陈宇佳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家乐冯顺郑景磊陈宇佳
【代理律所】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各个国家的国旗图片中级人民法院 游鸿明老婆
【原告】三年级课余生活作文王秀芬
【被告】李玉文;李子朔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李玉文向王秀芬转账的35000元是否系偿还的本案借款;二、李子朔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黄品冠【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共同诉讼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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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1.2020年11月11日王秀芬和李玉文的通话录音有如下内容:“王秀芬:我想就说一句话,银行光我,要我还款,我那十万块钱都两年多了你啥时候还给我。李玉文:你看都在槛上来,回头给你打回去吧。王秀芬:你得抓紧时间想办法,银行光我要钱。李玉文:都这个样,还有个20的也这个样。”2.2021年3月31日王秀芬和李玉文的通话录音有如下内容:“王秀芬:李总,你当时转到我卡的三万多块钱,你是借用我的支付宝给你那个平台充值的啊,这和还钱有什么关系?我是给你帮忙充值的,当时那个平台不是不能用银行卡充吗?只能用支付宝充,你们的支付宝都超额了,超限了,我去以后,
你要用我的支付宝用用,这成什么事了?李玉文:我看出来了,因为毕竟时间长了,我忘了是怎么了,打流水才打出来。王秀芬:咱不能什么,当时我来,你们不能用银行卡充,只能用支付宝,你们支付宝都超额了,超限了,你记得这个事你可别忘了,别掺和了。李玉文:知道啊!我忘了不要紧,这个事你说出来不就行了,那个时候就是咱向那个平台打款的时候,冲不进去,然后用你这个支付宝充的。”3.李玉文认可189****2679手机号为其使用,并认可王秀芬提交的通话录音系王秀芬与其之间的通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李玉文向王秀芬转账的35000元是否系偿还的本案借款;二、李子朔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玉文向王秀芬转账3.5万元的时间是2018年6月14日,但在2020年11月11日双方通话中,李玉文对于王秀芬向其索要借条中约定的10万元借款时并未提出异议,且表示积极偿还。在2021年3月31日双方再次进行通话时,李玉文认可涉案的3.5万元系借用王秀芬的支付宝账户向某平台打款。通过以上双方的通话录音可知,涉案的3.5万元并非李玉文向王秀芬偿还的涉案借款。另,李玉文称其向王秀芬转款时,出借人王秀芬也在现场,在此情形下,其并未要求王秀芬在原借条上更改借款数额或者要求王秀芬另行出具还款的书面凭证明显不合常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该3.5万元系对本案10万元借款的偿还欠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李玉
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王秀芬偿还借款,故本院对王秀芬要求李玉文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李玉文向王秀芬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为: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双方均未对该利息计算标准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该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认定,但利息计算基数调整为1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于2021年1月1日失效,但本案中李子朔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上述批复。本案中,李玉文因其账户被冻结无法使用,借用其女李子朔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涉案的10万元借款及3.5万元的转出款项,李玉文均是利用其借用的李子朔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的操作,虽然李子朔辩称其并不清楚李玉文借用其账户的具体用途,但其自认知晓李玉文借用其账户的事实,违反了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其出借
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极易导致李玉文个人财产与李子朔个人财产的混同,影响李玉文个人的偿债能力,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过错,故李子朔应对王秀芬主张的涉案借款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子朔不承担还款责任欠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王秀芬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 二、变更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李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王秀芬借款100000元; 三、变更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李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王秀芬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四、被上诉人李子朔在被上诉人李玉文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王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
由上诉人王秀芬负担145元,由被上诉人李玉文、李子朔负担1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王秀芬负担290元,被上诉人李玉文、李子朔负担2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迪丽娜尔2022-08-17 00:38: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3日王秀芬向李子朔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上转款100000元。并打印了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载明:附言:转借款。李玉文在该回执上写下《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王秀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已打款。借款人李玉文、李雨桥”。(李玉文又名李雨桥)。王秀芬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页、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1页进行佐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还载明:2018年6月14日自李子朔账号内分两次又转回王秀芬名下账号35000元。王秀芬称这转回的35000元又根据李玉文的指令转出。并提交六次转入[中国梦]购物卡转账截屏复印页2页。截屏复印件载明账单分类为:餐饮美食。李玉文不认可这几笔转账与其借款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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