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周冬雨是谁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家乡那棵红枣树求歌名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2.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
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回货款。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如你是这批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我的世界结构方块 答:(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商定共同出资在中国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商定该家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请问:依照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多少万美元?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几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答:根据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因此,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同时还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因此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案情介绍
2002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2002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出口公司明知道风险条款的存在,但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为促成交易成功,轻易跳进对方设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风险条款”。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案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酶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承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风险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在市场形式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软条款”的例子。
那么,如何规避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
案例2
我国某出口企业欲与加拿大某进口商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成交一批货物。合同规定: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问:“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接受?
评析:“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可以接受。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因此,在12月装船不可接受。
案例3
我国某企业向西欧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索赔?为什么?
评析:
1、索赔的证据不足,当时购买的是布匹,而应该拿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布匹的检验证书,不是拿已制成的衣服作为证据。
2、索赔的时间已超出索赔期限。本案例中,在收到货物之后的数月后,这不是合理的时间。
案例4
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黄豆一批,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 万美元。问:上海公司最大可以装运多少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为什么?
评析: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付的最大可以装运的数量为180000/180=1000公吨。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在本案例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100公吨,但由于买方在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即金额
没有相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范围,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000公吨的货物,即可交900~1000公吨。
刘松仁个人资料 案例5
我某公司从韩国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鹰牌服装6000套,交货期为2005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2005年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紧张,未购进生产服装所必需的流水线,2005年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2个月。按该厂的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里显然不能生产6000套服装。问:我方应该怎么处理?
评析:在本案例中,我方有两种应对卖方违约的措施:
1.给予一定的合理时间让韩方交货,并提出索赔。
2.解除合同,同时提出索赔
案例11
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我公司不得不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6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为此,我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评析:我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理由:按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本案例中买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晚7天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杨在葆个人资料 当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风暴视为不可抗力,且双方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则另当别论。
案例12
我国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合同。结果我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对方予以损害赔偿。问: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某公司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因为买方要进口的货物的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造工艺命名的商品,而实际收到的货物经检验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
案例13
我国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评析:
我方不用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英商看货之后,英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不用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案例14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公吨”。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高达33.3%,使我方吃亏不少。问: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什么?
评析:
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买卖双方在重量的计算上没有事先约定计算重量的标准及计算重量的标准回潮率。对于羊毛、生丝等价值价高、吸水性较强的商品要采用公量来计重,而不能简单的规定10公吨。
案例1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企业所有制性质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干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评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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