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
【公布日期】1999.12.24
【字 号】浙劳险[1999]343号 浙财社[1999]125号 王小玮原来结过婚>梦不再单纯总是乱纷纷是什么歌
【施行日期】199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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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敏雪
有什么好看的古装电视剧浙劳险〔1999〕343号    浙财社〔1999〕125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行政机关的办法、标准执行。今年九月,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9]66号、浙财行[1999]116号),提高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周杰伦歌曲歌词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仍按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号、浙财社[1999]90号)执行。
  五、各单位要对照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浙劳人险[1988]185号、[88]财行第361号),对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停发补助费,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现象的发生。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