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 号】鄂府发〔2019〕100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王菲父母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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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
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全面解决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遗留问题范围界定
  本通知所指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政策性住房、商品住宅、商住一体、住宅兼容商业、购房人数较多的商业等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集中办理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或企业破产清算的项目,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税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二)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变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确因政策和规划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处理;现行政策从简或优于过去政策的,执行现行政策。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于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项目,要坚持众无过错就可办理产权手续的思想,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优先为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党办发〔2017〕10号)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对各职能部门按本通知
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区别对待,解除相关部门和办事人员后顾之忧。
  (四)坚持“三先三后”,即先证后税(费)、先证后诉、先证后责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房源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出具税费后续补交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后,为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非企业原因形成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对个别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违规、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拒不服从管理的项目,要从严查处。
  (五)坚持处理遗留问题与杜绝再违规并重的原则。以2015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划定项目范围,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要加快处理,原则上免于行政。2016年以后发生的未批先建、超规划建设等问题不纳入解决范围,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惩处。完善信用惩戒体系,全面调查处理房地产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对造成项目烂尾的企业,严格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开发新项目。
  三、保障措施
  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既是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重点,也是我市当前信访领域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为推动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顺利解决,成立鄂尔多斯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长斯琴毕力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金武担任,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和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回迁难”“入住难”“办证难”问题推进组和办公室,其中“回迁难”“入住难”问题推进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组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担任,“办证难”问题推进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李云担任。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比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问题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动解决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广大众的合法权益。
与人相处
  附件: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守则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建行手机银行注销>苟芸慧车震  2019年11月21日
 
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
  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守则
  一、责任体系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解决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情况核实、项目认定、督促办理等相关工作。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有关旗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代办相关事务,解决相关问题。
  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的备案、统筹调度等工作。
  二、总体流程
  (一)开发企业或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代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按照事权划分,旗区人民政府审核申请资料后,核实项目基本情况,认定开竣工时间、企业资产情况等重点内容,出具审查意见,督促办理,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涉及需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研究制定业务办理流程,编制《房地产项目遣留问题转办清单》,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办理。
  三、解决“办证难”问题
  坚持众无过错就可办理产权手续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具审查意见,尽快推动完成不动产登记。
毕夏生活照
  (一)土地方面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履行出让程序,由项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用地界线权属调查后,先行为其补办项目用地手续,后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