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几种情形(撤销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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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作为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有偿的商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原《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均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在遵循合同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形成了独有的规则体系,包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瑕疵担保责任、穷困抗辩权等独具特的内容。其中,赠与合同撤销制度作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重要规则,体现了赠与行为的本质特征。
一、关于任意撤销权规则的适用
欧派全屋定制53000贵吗尽管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基本形成共识。鉴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对于承受不利益的赠与人,法律倡导其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应当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理性决策,故此,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即赋予赠与人对于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
(一)《民法典》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核心要素
该条规定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这是任意撤销权的一般规则;
二是两种法定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性质上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同,其并不以赠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事由为依据,是法律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赋予赠与人的一
种特殊撤销权。此外,由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故此,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界定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尽管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如果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则归于消灭。故此,认定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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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动产的财产权利转移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对动产的交付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方式:一是简易交付,二是指示交付;三是占有改定。前者为现实交付,后两者为观念交付。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动产自交付时财产权利转移,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此时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受赠人已经取得赠与动产的财产权利。
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在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场合,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的公示公信力要明显弱于直接占有,第三人可以凭借对实际管领与占有动产的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赠与财产。
中国银行客服>快男陈翔比如,赠与人将机动车赠与受赠人,但约定由赠与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机动车,自双方约定生效时,作为赠与物的机动车,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在机动车未办理登记的情形下,赠与人出售该机动车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则受赠人不能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其只能向赠与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主要学什么就业方向其二,在指示交付的场合,赠与人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理论界存有较大争议。目前逐渐形成共识的观念是,在第三人基于租赁、保管、借用关系占有动产时,赠与人转让的是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到期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此时赠与人应当按照债权转让规则履行通知第三人的义务;如果第三人属于无约定或者法定依据的无权占有,则赠与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2)不动产以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不动产,比如房屋,只有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将不动产登记到受赠人名下,赠与财产才发生权利转移,此时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赠与人将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产赠与受赠人,如果受赠人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消费者生存权益的(即: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则受赠人通过赠与承继的权利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第二,房产赠与的情形中,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受赠人已经实际入住赠与房屋,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原)《民通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赠与房屋,如根
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故此,签订合同赠与房屋的,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受赠人已实际入住该房屋的,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参见:《吕甲与吕乙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2023)青民五终字第398号
第三,关于赠与人基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享有的安置房选购资格,是否可以作为赠与合同标的,赠与人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司法实践中判例观点认为,根据(原)《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标的为“财产”。被征收人基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享有的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屋选购资格,属于被征收人的财产性利益,在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后,房屋被征收的,属于赠与人的份额已转化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对于赠与人基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享有的安置房屋选购资格,实际属于一种征收安置利
益,并非不动产本身,如果受赠人已经完成选购安置房屋行为并取得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资格,则应当认定赠与合同的该部分标的物已经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参见:《韩与张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三中民终字第06146号
(3)股权赠与权利转移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九民会纪要》第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